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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改革的欺骗性 (1人在浏览)

李樵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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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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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公布征求意见。众所周知,开始于数年前的事业单位改革,正如当时社会舆论所指出的那样,违反了《教师法》第二十五条,造成了事业单位低于行政机关的工资水平差距。时至今日,政府明令实施的高中、职教、高教类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仍然没有到位。行政机关无视国法,不执行自己发布的行政命令,以改革的名义行违法之事实,简直不要脸到了极点。立法机关放弃监督职责,对行政机关违反教师法的行为不闻不问听之任之,形同一丘之貉。结果事业单位改革的代价只能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是普通工作人员来承受。


如同正在推进的农村集体经济改制和过去实施的国有企业改制那样,事业单位改革也是主要针对老百姓的。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竞争上岗,这首先是领导选择和聘用员工,所谓竞争只是员工之间的岗位竞争,所谓聘用只是领导对员工的单向选择。在这种情况下,领导公正应当成为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前提,如其不然,聘用合同将成为事业单位大多数工作人员的卖身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之间的平等关系将逐渐削弱,代之而起的将是越来越强的人身依附关系。

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竞争上岗,这意味着事业单位领导也将通过竞聘的方式产生。这里的聘用包括行政主管部门聘用事业单位负责人和事业单位内部上级领导聘用下级领导。这里的竞争应当是符合任职条件的人选之间的公开竞争。由于行政体制本身缺乏竞争性,所以事业单位领导竞聘的公正性无法得到保证。但是所有这些都仍然只是一种形式,因为在全员聘用竞争上岗之上还有一个党管干部原则。任职条件、公开范围、竞聘结果都必须符合这一原则,而正是这一原则将事业单位领导事实上排除出全员聘用竞争上岗范围之外,这是事业单位改革的最大欺骗性之所在。


事业单位改革应当在事业单位领导和员工之间建立权力平衡机制。简单地说,事业单位全体职工大会有权选举和罢免事业单位负责人,交由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聘用和解聘手续,事业单位领导机构有权聘用事业单位员工。这样事业单位领导的公正性和员工的权利才可能获得保障。
 
我爱中国,但不爱政府,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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