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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绝对免赔率是霸王条款还是合理存在? (1人在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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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绝对免赔率是霸王条款还是合理存在?

――投保了不计免赔险 保险公司主张绝对免赔率没理由

作者:靖安县人民法院 巢澍望 发布时间:2011-07-12 09: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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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法院网讯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并交纳了相应保费,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以该险种还存在绝对免赔的情形为由,要求对投保人的损失进行10%的免赔,双方就是否应当适用绝对免赔率发生纠纷。7月11日,宜春市中院人民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件进行了宣判。
2009年10月,运输公司的陈先生为公司的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和车上货物险,保险责任期限为一年。为了能得到足额的赔偿,陈先生还就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附加投保了不计免赔险。2010年2月,司机张某驾驶该货车进行货物运输,当车辆行驶至云南省罗富高速公路段时,货车与曾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又与唐某驾驶的大货车追尾,导致驾驶员张某死亡、两货车和小轿车受损、所载货物损毁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提出,因交警的事故认定书明确了货车存在超载行为,根据其与陈先生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八条和《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存在超载行为,在理赔时要对第三者责任和车上货物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陈先生则认为,自己就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了不计免赔险,理赔不存在免赔的问题。双方就是否适用绝对免赔率条款发生争议,陈先生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部分不能计算绝对免陪率,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保险险种中的不计免赔险是一种附加险种,投保这个险种的目的就是把本应由自己负责的赔偿责任再转嫁给保险公司,投保人、受益人可以在保险理赔范围内得到足额的赔偿。“投保时,保险公司建议我投不计免赔险,因为投了这个险之后,保险公司赔偿不会打折扣。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又拿绝对免赔率做挡箭牌,这不是霸王条款吗?”陈先生在开庭时委屈的说。

宜春中院审理认为:是否计算绝对免赔率,关键看投保人是否投保不计免赔险。在投保时,陈先生没有对车上货物责任险附加投保不计免赔险,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对于车上货物的损失,保险公司存在一些绝对免赔的情形,违反机动车安全装载规定(超载)是其中之一。保险公司据此要求对车上货物责任险实行10%的免赔,法院予以支持。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有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是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是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陈先生就货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应当不计免赔。而绝对免赔率规定绝对免赔的情形来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属于加重投保人责任、排除投保人享有的权利的情形,故投保了不计免赔险,该绝对免赔率条款是无效的。据此,对保险公司要求在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增加绝对免赔率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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