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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县长假免职”的真相与问题 (1人在浏览)

雪雁南飞

小学三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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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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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媒体报道,去年“3・22”矿难中被就地免职的河南驻马店市泌阳县副县长王新科,一年多来一直以副县长身份工作、出席正式公务活动,近期还兼任县政法委书记。泌阳县委宣传部8月10日就此回应,称媒体此前报道有误,矿难后王新科受到记大过处分,并未被免去副县长职务。

结合8月10日泌阳县委宣传部的回应,可以推知这起“副县长假免职”事件的大致脉络。其一,去年“3・22”矿难发生后,当地政府决定对主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王新科“就地免职”。但这一决定只是“就地下达”,驻马店市委常委会议没有正式研究通过,市委组织部也没有正式发文。其二,去年7月驻马店市政府成立调查组,之后发布了对“3・22”矿难事故的调查处理意见,没有涉及王新科的责任问题。其三,尽管如此,王新科仍然受到记大过处分。

矿难发生之后,驻马店市和泌阳县决定对王新科副县长就地免职,如此雷厉风行的问责措施,自然能在相当程度上缓解来自上级政府和社会舆论的压力。然而,随着矿难救援和调查工作的结束,公众和媒体对矿难的关注度也日渐降低,很少有人会注意到,被“就地免职”的王新科后来到底怎么样了?甚至此后他一直以副县长身份公开出席公务活动,当地官员、百姓都不以为怪――等到网友和媒体发现问题提出质疑,已经是一年多以后的事情了。

掌握了王副县长未被免职而是被记大过的真实情况,不少网友感觉“又被骗了”。其实,如果王副县长被免职,他受到的只是一种问责处理;后来他受到记大过处分,却是一种政纪处分。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党政官员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官员受到问责后,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其中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官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根据《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记大过处分的期间为一年半。两相比较,官员受到问责处理,其程度均较受政纪处分为轻,比如官员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被免职后,其行政级别和相应待遇保持不变,一年后即可重新担任领导职务。故此,王新科副县长受到记大过处分,其实是比免职更严重的处理,这大约是许多网友所没有想到的。

知晓了王副县长“假免职”的真相,也就看到了这类问责、处分的问题所在――无论是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还是警告、记过、记大过等政纪处分,对那些须为重大事故承担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官员而言,多少都有些“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的意味。要真正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亟须全面整合《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形成统一完善、惩处有力的问责、处分的制度体系,尽量少用辞职、免职之类不痛不痒的问责形式,更多地采用降级、撤职乃至开除公职等实效性强的处分手段,并严格被问责、处分官员复出任职的限制条件,才能大力强化问责、处分制度的震慑效应和惩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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