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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国土所长涉嫌强奸女教师续:办案民警被调查 (1人在浏览)

雪雁南飞

小学三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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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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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毕节“女教师被强奸一事” 持续发酵。该市阿市乡女教师周琴(化名)声称被学校领导安排陪酒,醉酒后被阿市乡国土资源所所长王忠贵强奸。

  周琴指认阿市乡派出所副指导员钟显聪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涉嫌违法,“当天和王忠贵一起在酒桌上喝酒的就有他,他和王忠贵明显是认识的,但给我做笔录时钟显聪并没有回避。”周琴说。

  15日,潇湘晨报记者专访了贵州毕节市公安局政委郭少全,他对相关质疑做出了回应。本报记者张琴 报道

  钟显聪因为不当言论被调查

  潇湘晨报:作为本案的办案人员,钟显聪是认识涉嫌强奸的嫌疑人王忠贵的,在本案中,他是否该进行回避?

  郭少全:回避政策要求的是三代以内的近亲属和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但钟显聪不是主办案件的,主办案件是刑侦队,当时他接警之后是维护秩序的,所以不需要回避。

  潇湘晨报:毕节市公安局对钟显聪目前如何处理?是否已被停职调查?

  郭少全:还不是停职调查,是停止执行职务,并接受纪委调查。

  潇湘晨报:钟显聪接受调查的具体原因是什么?

  郭少全:由于他的办案方式方法,办案过程中掺杂了自己的语言,引起媒体炒作,造成不良影响,所以被停职接受调查。

  “公安部的五条禁令是违法的”

  潇湘晨报:钟显聪中午出去饮酒的那天,是星期二,是否违背公安部的五条禁令?

  郭少全:为什么要出台这五条禁令呢?这五条禁令从严格上来说是违法的,它们并非经过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

  潇湘晨报:这五条禁令应该不违法的吧?按照这么来说,所有行业内部规定都违法?

  郭少全:这个是有中国特色的,所以这并不是说让警察不喝酒。

  潇湘晨报:现在调查这个警察(钟显聪)到底有没有喝酒?

  郭少全:现在出来了初步调查的结果:5月17日,阿市乡学校因宣传法制活动,因为当地是个苗族乡,按照当地的风俗习惯,当地官员就邀请派出所副指导员钟显聪赴宴吃午饭。钟显聪当天因要奔赴普宜镇办事,学校领导敬他的两杯酒,他喝后均全部吐在地上,还未吃饭就先行离开。

  潇湘晨报:这个意思就是他没喝,吐了?

  郭少全:喝了两口,就全部吐了。

  做笔录时不止钟显聪一人

  潇湘晨报:亲属反映当时给周琴做笔录的只有钟显聪一个人?

  郭少全:不是,是曾凡荣、钟显聪两个人做的笔录。初步调查结果是这样写的:5月18日凌晨,毕节市阿市乡接到市指挥中心出警指示后,副指导员钟显聪,民警曾凡荣两人迅速通知周某前往派出所进行询问。

  潇湘晨报:受害方表示,报案之后警方没有出警进行保护,而是由他们亲戚守了一晚上?

  郭少全:初步调查情况这里有,5月18日24时,毕节市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毕节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指派钟显聪迅速赶到报案现场,并对报案现场进行保护。

  潇湘晨报:当时案发现场不需要拉警戒线么?当时王钟贵是通过后门那个梯子爬进去的,我们看到周围没拉警戒线。

  郭少全:案发现场当时是他的家,不是野外,所以不需要拉警戒线。

  潇湘晨报:王忠贵那边侦查结果目前如何?

  郭少全:这个不是由我们调查的。王忠贵那个是案件,是由公安局刑侦大队来办理的,但我们负责的只是公安局内部工作人员的处理,这个调查结果你需要去找刑侦大队来了解。咱们作为公安机关,不能违法违纪。

  [调查]

  警方调查与受害者说法

  有三大矛盾

  据记者调查,受害者周琴及其家属说法与警方调查结果存有三大矛盾。

  1.警方是否有主动保护现场

  毕节市警方初步调查结论中显示:5月18日24时,接警后,钟显聪迅速赶到报案现场,并对报案现场进行保护。

  但周琴姨夫王友鑫(化名)表示是自己主动赶到现场进行保护的。王友鑫介绍,5月18日晚上10点多钟以后他接到亲属电话之后,骑摩托赶往阿市乡派出所,办案人员钟显聪将其从派出所撵出。于是王友鑫独自一人赶到案发现场土管所进行现场保护,直至5月19日凌晨两三点钟王友鑫都未见派出所的人员赶来,便打电话给毕节110报警,一个多小时之后,阿市乡派出所才派出相关人员去现场查看,并未采取任何措施便开车离开。

  2.钟显聪是否饮酒

  毕节市警方初步调查结论还显示: 事发当天,钟因要奔赴普宜镇办事,学校敬酒两杯,他喝后就全部吐在地上,还未吃饭就先行离开。

  周琴的说法与警方的调查则有不同,周琴说当天她曾亲自敬给钟显聪一杯酒,并看着钟将酒全部喝下。其它领导也有和钟喝酒,“我敬他的酒他完全喝下去了,并未见他将酒吐出,而且同桌还有其他领导给他敬酒,所以他至少喝了两杯以上。”

  3.是否单独一人给周琴做笔录

  毕节市公安局政委郭少全说,“给周琴做笔录时,两人(钟显聪,民警曾凡荣)同时在场。”

  周琴的母亲李心萍(化名)指出,5月18日晚给周琴做笔录时只有副指导员钟显聪一人,“当时我就在门口,想进去听听,钟显聪三番五次把我推出门,然后将周琴一个人关在办公室做笔录。当时派出所还有另外一个姓曾的民警在门口,但他并没有进去和钟显聪一起办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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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与否的区分是双方是否自愿发生关系,
不能单凭一方的说法或某些孤证来定。
假如,某人要和他的情人或女友分手,对方提出赔偿50万或更多,
否则报案告强奸,之后媒体就炒作,说某某强奸,
首先从人格上杀死男的了,这会造成许多女孩子或者失足女敲诈的理由和手法。人家仅仅打了一炮,就要受尽人格侮辱,坐十几年牢。
媒体这样炒作一个简单的刑事犯罪,影响怎样,很难说,
男性自求多福吧。
 
QUOTE(law223399 @ 2011年07月18日 Monday, 05:00 PM)
强奸与否的区分是双方是否自愿发生关系,
不能单凭一方的说法或某些孤证来定。
假如,某人要和他的情人或女友分手,对方提出赔偿50万或更多,
否则报案告强奸,之后媒体就炒作,说某某强奸,
首先从人格上杀死男的了,这会造成许多女孩子或者失足女敲诈的理由和手法。人家仅仅打了一炮,就要受尽人格侮辱,坐十几年牢。
媒体这样炒作一个简单的刑事犯罪,影响怎样,很难说,
男性自求多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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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头进水猪脑的law223399,现在没给机会给那个禽兽出来辩白的机会啊 ?

人家会利用媒体 ,以他的身份地位 ,如果他是无辜的,

炒作这种事件成功的机率远比受害者高。

媒体炒作这样的简单的刑事犯罪,

是因为这个简单的刑事犯罪参予了太多不简单的公职人员。

身正不怕影子斜,看看媒体调查的最终结果会是怎样的。

顺便再说一次 ,不想再说你脑残了 ,

拜托你不要再出来丢人现眼招别人骂你。
 
郭少全说“公安部的五条禁令是违法的”
又说:这个是有中国特色的,所以这并不是说让警察不喝酒。

千方百计为下属开脱,其中必有猫腻。。
 
“带避孕套不算强奸”如此荒诞的司法解释,如果不是经调查取证证明王就是强奸犯而官官相卫的结果,那么毕节市的警察都是带猪脑上班的。
媒体不经调查取证而出台这样的新闻,只因一女子的申述就被误导了,那这些媒体记者也是猪脑。。如果那王领导是被人冤枉为强奸犯,不为自己辩解而力证老师报假案,告其诬陷之罪,那这王领导也是一猪脑。
如果全国的警察,因为某女报案说被强奸,而不经调查取证就将人定罪的话,那警察也是猪脑。。如果某女子不是法盲,不知报假案会构成诬陷罪的话,那这女子也是猪脑。
如果上述都不成立,那位为强奸犯喊冤的某某人,就是一猪脑。。
 
QUOTE(wdfb @ 2011年07月18日 Monday, 08:57 PM)
“带避孕套不算强奸”如此荒诞的司法解释,如果不是经调查取证证明王就是强奸犯而官官相卫的结果,那么毕节市的警察都是带猪脑上班的。
媒体不经调查取证而出台这样的新闻,只因一女子的申述就被误导了,那这些媒体记者也是猪脑。。如果那王领导是被人冤枉为强奸犯,不为自己辩解而力证老师报假案,告其诬陷之罪,那这王领导也是一猪脑。
如果全国的警察,因为某女报案说被强奸,而不经调查取证就将人定罪的话,那警察也是猪脑。。如果某女子不是法盲,不知报假案会构成诬陷罪的话,那这女子也是猪脑。
如果上述都不成立,那位为强奸犯喊冤的某某人,就是一猪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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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界限是很难把握的,你说她自愿,
她非要说你强迫她的,她当时一点都不愿意,你怎么证明自己清白?
媒体一炒作,跳进黄河都洗不清了。
再加上现在那么多轻信谣言,激动愤怒,半点脑子分析和同情都没有的傻*,
在网上受人一挑唆,就跳出来主持所谓公道,不辨黑白,
还以为自己很聪明,实际人家或许刚好就是那女的和她亲朋当那些网友是白痴来玩,人家还在发笑,世界真是傻人多,真是人傻钱多速来。
 
QUOTE(law223399 @ 2011年07月19日 Tuesday, 09:23 AM)
强奸罪的界限是很难把握的,你说她自愿,
她非要说你强迫她的,她当时一点都不愿意,你怎么证明自己清白?
媒体一炒作,跳进黄河都洗不清了。
再加上现在那么多轻信谣言,激动愤怒,半点脑子分析和同情都没有的傻*,
在网上受人一挑唆,就跳出来主持所谓公道,不辨黑白,
还以为自己很聪明,实际人家或许刚好就是那女的和她亲朋当那些网友是白痴来玩,人家还在发笑,世界真是傻人多,真是人傻钱多速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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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界限难定义?法律已经很清楚的定出了强奸罪的定义。。你不想百度的话我也乐意帮你找出。。“避孕套戴不算强奸”如果也是属于难定义是否强奸罪的范畴,那这样所有的强奸犯戴避孕套都可以脱罪了。

为何老师指证王忠贵强奸,而不见王出来喊冤,反证自己是被冤枉的,在指控老师诬陷诬告罪,要知道报假案一样要接受法律的惩罚。难道媒体都被老师收买了?

媒体忠于报道就等于炒作吗?强奸罪不难定义,你非要说媒体是炒作,请你也拿出炒作和忠于报道的定义。

“实际人家或许刚好就是那女的和她亲朋当那些网友是白痴来玩,人家还在发笑,世界真是傻人多,真是人傻钱多速来”说出这句话才是不是傻人就是一大猪脑,你会这么傻会冒着被法律严惩的后果换来媒体炒作,换来玩弄网民的讨伐吗??
 
QUOTE(wdfb @ 2011年07月19日 Tuesday, 10:32 AM)
强奸罪界限难定义?法律已经很清楚的定出了强奸罪的定义。。你不想百度的话我也乐意帮你找出。。“避孕套戴不算强奸”如果也是属于难定义是否强奸罪的范畴,那这样所有的强奸犯戴避孕套都可以脱罪了。

为何老师指证王忠贵强奸,而不见王出来喊冤,反证自己是被冤枉的,在指控老师诬陷诬告罪,要知道报假案一样要接受法律的惩罚。难道媒体都被老师收买了?

媒体忠于报道就等于炒作吗?强奸罪不难定义,你非要说媒体是炒作,请你也拿出炒作和忠于报道的定义。

“实际人家或许刚好就是那女的和她亲朋当那些网友是白痴来玩,人家还在发笑,世界真是傻人多,真是人傻钱多速来”说出这句话才是不是傻人就是一大猪脑,你会这么傻会冒着被法律严惩的后果换来媒体炒作,换来玩弄网民的讨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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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假案受惩罚?
太小看别人的智慧和知识了吧。
随便找一个二三流的律师咨询下,都可以知道,
最多就是以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报案的人屁事都不会有。
但是如果成功了,随时可以敲诈几十万,而对方则粉身碎骨、身败名裂、人格死亡。
何况,还有广大媒体、舆论、网友作后盾,众怒难犯,群情汹涌,谁敢得罪小女子。
建议全国妇联,对所有女性进行一次启蒙教育,必学教材就是周琴案,
需知道,强奸罪只对男的,只有男的才能犯强奸罪,
这是女性手上的核武器啊,使出来对方要么立马投降,要么粉身碎骨,
广大男性继续为自己挖死坑呐喊,随时准备被人宰了再被活埋。
以后的社会,就要全部颠倒、全部改写了,男卑女尊,男的贱过泥。
男尊女卑,一早就是遥远的历史了,n世代之前传说中有过。
 
QUOTE(law223399 @ 2011年07月19日 Tuesday, 11:33 AM)
报假案受惩罚?
太小看别人的智慧和知识了吧。
随便找一个二三流的律师咨询下,都可以知道,
最多就是以证据不足,不予立案。
报案的人屁事都不会有。
但是如果成功了,随时可以敲诈几十万,而对方则粉身碎骨、身败名裂、人格死亡。
建议全国妇联,对广大女性进行一次启蒙教育,必学教材就是周琴案,
需知道,强奸罪只对男的,只有男的才能犯强奸罪,
这是女性手上的核武器啊,使出来对方要么立马投降,要么粉身碎骨,
广大男性继续为自己挖死坑呐喊吧,随时准备被人宰了再被活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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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对报假案人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当报假案人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时则构成了刑法上的诈骗罪,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不敢小看别人的智慧,但对于阁下报假案都当无罪论的智慧,本人是相当的小看。。、报假案都屁事都无,你以为警力真的可以大肆浪费的吗?你以为法律可以容忍报假案的行为都无视吗?阁下说的如此轻松,不妨亲身验证下报假案后是否真的可以安然无事,很简单的拨打110就行了。。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第一,我没有伪造证据;
第二,我讲的完全是我的感受,我的感受完全是真实的,
当时就是不愿意,受到强迫,所以谎言完全算不上。
这个条文,只能吓吓小孩,实际一点作用都没有。
我报案了,你不查,我还要告你不作为,不履行保护公民权利的职责,
纳税人养你干嘛?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多么容易套,我的意志就是不愿意,女性手上的核武器,
只是很多人未意识到而已,建议妇联真要加大工作力度,媒体也要继续帮一把,网友也要继续呐喊鼓与呼、敲锣打鼓庆祝幸福民主自由新权利。
 
QUOTE(wdfb @ 2011年07月19日 Tuesday, 11:49 A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对报假案人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当报假案人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时则构成了刑法上的诈骗罪,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不敢小看别人的智慧,但对于阁下报假案都当无罪论的智慧,本人是相当的小看。。、报假案都屁事都无,你以为警力真的可以大肆浪费的吗?你以为法律可以容忍报假案的行为都无视吗?阁下说的如此轻松,不妨亲身验证下报假案后是否真的可以安然无事,很简单的拨打110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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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得太轻易了,公安办错案,被人告了,
他的责任更大,还要国家赔偿,
那么容易就算报假案?
我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怎么说我报假案?难道要等到死了人,才能报案?
养警察干嘛?不用干活啊?
 
QUOTE(law223399 @ 2011年07月19日 Tuesday, 11:54 AM)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第一,我没有伪造证据;
第二,我讲的完全是我的感受,我的感受完全是真实的,
当时就是不愿意,受到强迫,所以谎言完全算不上。
这个条文,只能吓吓小孩,实际一点作用都没有。
我报案了,你不查,我还要告你不作为,不履行保护公民权利的职责,
纳税人养你干嘛?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多么容易套,我的意志就是不愿意,女性手上的核武器,
只是很多人未意识到而已,建议妇联真要加大工作力度,媒体也要继续帮一把,网友也要继续呐喊鼓与呼、敲锣打鼓庆祝幸福民主自由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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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我提醒,实际上很多媒体都已经在这么做了,很多网络、网民也在热议、强烈呼吁了,
真是大好趋势。妇联也不要落后呀,加把劲,应该都在关注了吧。
 
假案是根本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为诬陷人而虚构的案件、为逃避自己的责任而虚构的案件。

我请问:如果没有犯罪事实的发生,请问毕节市的警方何以会说出“避孕套不算强奸”的荒诞司法解释。

“我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怎么说我报假案?难道要等到死了人,才能报案?”既然你人身都受威胁了,你报的还是假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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