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行聘用制过程中,学校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资改革,实行浮动工资等做法,不能认为是克扣教师工资、侵犯教师的获取劳动报酬权。但前提必须是在工资改革中确定教师工资高低、奖惩的依据合法、客观、公正、准确。
如某地区几个学校约定每学期举行一次联合考试。学校按“联考”成绩对教师进行排名,并作为对教师进行奖惩的惟一依据。其中某学校的一名教师因“联考”成绩差而被扣罚了浮动工资、奖金。该教师不服学校以“联考”成绩差为由而扣罚其浮动工资、奖金,认为侵犯了其劳动报酬权,遂诉至法院。
《教师法》第22条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该法第24条规定:“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这就是说,对教师考核时要从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四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考核,不能偏废。教育部的有关文件也明确指出,不得片面以学生的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教师的主要甚至惟一标准。案例中学校扣罚教师浮动工资、奖金的惟一依据就是“联考”排名成绩,而这一依据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实施,侵犯了教师的获取劳动报酬权。因此本案中学校扣罚教师浮动工资、奖金的做法是违法的。
如某地区几个学校约定每学期举行一次联合考试。学校按“联考”成绩对教师进行排名,并作为对教师进行奖惩的惟一依据。其中某学校的一名教师因“联考”成绩差而被扣罚了浮动工资、奖金。该教师不服学校以“联考”成绩差为由而扣罚其浮动工资、奖金,认为侵犯了其劳动报酬权,遂诉至法院。
《教师法》第22条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该法第24条规定:“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这就是说,对教师考核时要从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四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考核,不能偏废。教育部的有关文件也明确指出,不得片面以学生的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教师的主要甚至惟一标准。案例中学校扣罚教师浮动工资、奖金的惟一依据就是“联考”排名成绩,而这一依据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影响了素质教育的实施,侵犯了教师的获取劳动报酬权。因此本案中学校扣罚教师浮动工资、奖金的做法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