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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的犯罪分子坚决重判 (1人在浏览)

异乡飘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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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对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的犯罪分子坚决重判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1...6972212_0.shtml

本报成都6月12日电 记者马利民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今天在全国法院贯彻刑法修正案(八)研讨班上强调,人民法院要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决不手软。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视情况可依法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张军强调,刑事审判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要正确认识附带民事诉讼的社会意义,切实把握社会政策、刑事政策的导向,着力开展刑事审判矛盾化解工作,加大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力度,推行以奖惩机制促进矛盾化解工作,通过加强指导、深入研讨、结合本地和个案实际,妥善处理损害赔偿问题,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积极探索、推进刑事和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被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结案,事了、人和。

张军要求,各级法院都要增强审判管理意识。要坚持办案与管理两手抓、两手硬,做到重管理、敢管理、会管理,以科学管理保质量、促效率,下大力气推进审限内结案率的落实工作,促进刑事审判方面审判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化。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尔梅主持研讨班开班式。
 
领导发出要求了,大家执生啦
 
QUOTE(异乡飘零 @ 2011年06月13日 Monday, 10:53 AM)
最高法:对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的犯罪分子坚决重判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1...6972212_0.s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黄尔梅主持研讨班开班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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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体裁衣,不偏不倚

DD中国刑法学习研究 (叛国罪)

“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简称“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也是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是当前刑事审判改革的焦点热点问题。   
2010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规范法官裁量权,同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引入量刑建议,增强量刑公开性与透明度。作为改革的指导性文件,《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将于2010年10月1日起全面试行。《量刑指导意见》明确了未成年犯、未遂犯、自首、立功等14种常见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选择了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等15种犯罪进行规范。熊选国说,《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统一了量刑方法和步骤、量刑情节适用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民众反映强烈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在现行刑罚制度比较粗放、法定刑幅度较大、裁量空间比较大的情况下,让法官的量刑越来越公正和精细,确保量刑公平公正。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从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着手,双管齐下。在实体方面,改变传统的“估堆式”量刑,明确量刑的方法和步骤;将量化引入量刑机制,确立“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法官裁量权。在程序方面,引入量刑建议;改变以往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混为一体的做法,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建立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通过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意见,达到统一量刑标准,规范量刑程序,保障量刑公正的目的。
叛国罪定义
本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02条的规定,勾结外国前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棉勾结,危害我国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也是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刑法对构成本罪没有规定“情节”方面的要求并不要求已经造成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实际后果。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国家领土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不管是在密谋、策划阶段,还是已付诸实施,都应当立案追究。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外国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能够成为本罪主体的中国公民,主要是那些混入我党、政、军机关内部,窃据要职、掌握重要权力的人或者有重大政治影响的人,普遍公民一般很难危害到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但由于本法并未规定本罪主体必须具有特殊身份,普通公民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权力。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上的独立权力。这种权力是不可分割和不可让与的,不受外来干预和不从属于外来意志。领土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包括领陆飞领水、领海和领空,是国家得以生存的物质条件;领土完整是指国家的领土不能分裂,不容侵犯。国家安全是国家存在的基础,是国家稳定发展的基本条件。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国家独立的标志,所以,本罪是危害国家安全最危险的犯罪。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勾结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行为危害中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行为,不管处于策划阶段,还是边策划边实施,都不影响构成本罪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相勾结,危害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包括两个特征:
一、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背叛国家的犯罪分子,为了破坏祖国的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出卖民族利益,总是千方百计地寻找外国敌对势力作靠山。而外国敌对势力要对我国搞颠覆活动,也要千方百计地从我国内部寻找他们中意的代理人,充当内奸。这样一来他们必然相互勾结,狼狈为奸,以期达到他们共同危害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这里所说的外国,是指对我国怀有侵略、控制、颠覆野心的外国政府,也指外国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政党、政治集团以及其他敌对势力,包括外国机构、组织和个人。外国机构,是指外国的官方机构,如政府、军队以及其他国家机关设置的机构,也包括外国驻我国、领馆及办事处等。外国组织:是指外国的政党、社会团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通常所说的组织包括机构,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背后往往有某一国国家的政府、军队或者其他官方组织机构的支持、操纵,所以对外国机构单列出来并加以强很有必要;。外国个人,是指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以及外籍华人等。
境外与外国的含义不相同。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领域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地域,包括尚未回到祖国怀抱的台湾省(香港于1997、年7月1日回归、澳门于1999年12月,1日回归后即不再是境外)。所谓境外机构、组织,是指统一之前的台湾地区和外国的机构,组织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如外国的政府、军队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在中国境内设置的机构、社团以及其他企事业组织,也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办事处,以及商社、新闻机构等。所谓境外个人,是指居住在外国和统一之前的台湾地区的人,以及居住在中华人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这里所说的居住,不论是否取得永久居住权或长期居住权,还是短期居住,都应视为居住。
本罪中所说的勾结,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是指境内机构、组织、个人实施的下列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与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接受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与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勾结,有公开的,但更多的是进行秘密接触、联系交往、通谋策划,共同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勾结,既有国内的组织和个人与国外机构、组织、个人主动挂勾联系、投靠、接受其资助、指使寻求支持、帮助,也有国外机构、,组织、个人多方与我国国内的组织和个人联络挂勾,提供各种资助、帮助。其共同目的是进行危害我国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动。
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即暗中秘密策划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动。如谋划签订卖国条约,与敌国通谋向我国发动侵略战争,在我国组织傀儡政府,进行颠覆活动等。
上述两个特征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勾结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是量,阴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前提和手段;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勾结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特定内容和直接目的。本罪的构成,并不要求在实际上已经造成危害祖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结果,而是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具备这两个特征;有勾结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意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动,即可构成。如果行为人虽与外国、境外机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但策划的不是上述内容,则不构成本罪。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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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体裁衣,不偏不倚

DD中国刑法学习研究(补充说明)


1、量刑的标准并非根据所发帖的数量,而是所发帖的性质而定,此仅作为线索追踪。至于将来是否可作为呈堂证供,乃还需法官的认定。
2、至于是否有勾结敌特的行为,应以负责人的行为为标准,并非根据协从人员的认知范围。
3、一切企图毁灭罪证的行为,均以毁灭罪证罪论处,其他参与作案人员,应视为共犯。
 
QUOTE(二马先生 @ 2011年06月13日 Monday, 11:03 AM)
领导发出要求了,大家执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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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跑不了。
 
贝哥,说的就是你啊
 
QUOTE(二马先生 @ 2011年06月13日 Monday, 11:03 AM)
领导发出要求了,大家执生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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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玄海拾贝 @ 2011年06月13日 Monday, 11:05 AM)
你们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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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玄海有先见之明
 
掐指一算,不容易啊
 
Finding your friends on Facebook has never been easier. Once you've imported your contacts you can view, manage or delete them at any time.
 
QUOTE(玄海拾贝 @ 2011年06月13日 Monday, 11:05 AM)
你们跑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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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人’约‘大师’饮茶,‘大师’又惊又喜,喜是‘山人’请客,主动示低,当有陪

罪成份;惊这是‘圈子’的另一次阴谋,摆‘鸿门宴’,去了小命难保(‘大师’自认吉人天相,已躲过‘圈子’的几次谋杀)。
cx.gif
 
不知道是否参加呢,回家好好算算
 
玄海不会犯罪,犯病而已。
 
对患有精神病的可以免刑吧?
怪不得有人那么猖狂.
 
QUOTE(二马先生 @ 2011年06月13日 Monday, 11:16 AM)
贝哥,说的就是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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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久没有逗逗险海了。不知道他现在心情好些了没有?
他家里的事情应该办妥了吧?
 
世人皆醉我独疯的心态在论坛少有,支持玄海拾贝网友交通事故。
 
没有“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的犯罪分子”
只有在某特殊利益集团“关照”下蒙冤受屈的绝望平民
 
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决不手软。
 
中国人都是顺民,如果这些顺民都仇视国家和社会,那深层次原因在哪呢?党和政府就不懂得吗
 
中国人都是顺民,如果这些顺民都仇视国家和社会,那深层次原因在哪呢?党和政府就不懂得吗
 
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决不手软。
定得好!飞车抢夺、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满足此条件,应该判死刑。
 
强烈要求严惩飞车抢夺和电信诈骗的犯罪分子。
 
异零兄真是触角灵敏呀,所以我这么喜欢你,呵呵~

其实我认为没有那么严重,那个什么什么就抗议、谴责下而已,这才符合我们河蟹的作风嘛。我们的仆人总不至于一个小国都在演习了就谴责一下,却对自己的主人那么威武吧?
 
难道这就是传说中的“攘啥必先安啥?”,嘎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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