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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电动自行车”别少了公共决策程序 (1人在浏览)

铁腕扭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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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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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人民日报》报道,过去在深圳街头,不时看到电动自行车在大马路的车流中见缝穿插、在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在人行道横冲直撞……电动自行车带来的街头险象和乱象,让许多市民担惊受怕。深圳市公安局日前依据《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发布公告:从2011年6月6日起至12月5日,在深圳主要区域24小时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站在方便交通管理的角度来看,适时“禁电动自行车”似乎是必要的,但“禁电动自行车”不能绕开公共决策的程序轨道,即公共决策的程序不能省略。

推行“禁电动自行车”事关公众行为方式,公众必须享有知情权和参与建议的权利。如今,诸多城市实行“禁电动自行车”不注意倾听民意,试图靠权力的强制力来建立新的交通秩序,最终,这种随意施以公权的行为影响到了公权的权威性和科学性,进而造成信任危机。

应该说,“禁电动自行车”是项系统的工作,并不是想当然靠一纸文件就可以一蹴而就的。如,电动自行车的限行范围路线是否科学,电动自行车相关缴费的合理补偿等;还有令人担忧的是,“禁电动自行车”后对自己的出行方式有多大的影响?城市交通能否改善?等等。这些与公众紧密相连的细节问题,无处不影响着“禁电动自行车”令的执行效果。

社会的文明进步体现在公共决策的科学与务实上。因此,我们应该少些“拍脑袋”“想当然”的决策行为,多些公共决策上科学合理的程序。不注意倾听公众建议和意见,只会徒增行政资源的消耗,加大社会层面的隔膜和对峙。公权的本质体现为民服务,而评判服务的满意度在于民意。重大公共决策不能绕开公共决策的轨道,倾听民意、论证评估都不能省略。

关注民生民意才不是一句空话,城市管理者要充分调动公众参与公共管理的积极性,这样公共决策才会更趋实际与合理。而且,得到广大公众支持的公共决策,才有执行的社会价值。一句话,“禁电动自行车”,不能少了公共决策程序。
 
楼主说的是!然而不只是调动民众的积极性的问题,而是这个事关民生切身利益的决策应该由人大表决的,而不是并个公安部门能够决定。
从中央到地方的公安部分只是执法机构,不是立法机构。
 
街上卖的是世界名牌,路上跑的是奔驰宝马,街上没有小贩挡路,路中没有电车摩托,这就是当权者心目中的理想世界。但是否想过,现价段经济已发展到如此高水平了吗?街中小贩,背后要撑起一个家,廉价的交通工具,也可提供一份微薄的收入,对一个普通人来说,这就是他命根子,这就是他生活的全部。
 
现在的政府只为富人服务,哪管穷人死活。
 
如果决定是正确和具有民意的,那么公共决策程序也不会推翻此决定,所以,支持公共决策程序
 
有时候他们确实行政能力低下
 
党妈妈嫌贫爱富,不想让穷孩子活了,穷孩子影响家庭形象。
 
禁电动车的公共决策,深圳表示按程序走滴。
 
好多城市都在跟风,不看本身的实际情况乱定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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