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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刚案被刻意放大,茂名涉黑案律师手记 (1人在浏览)

鲁迅

小学二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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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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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6天夜以继日的法庭调查,我对整案形成了自己的看法。我个人认为,本案并不象一起传统的、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犯罪结构和犯罪形态显得极为凌乱和松散,尤其缺少暴力型的犯罪;组织成员缺少组织性、纪律性和层次分明、等级森严内部结构,被告人各自为政、自生自灭,主要通过自己的努力而生存,不能从组织中获得任何直接的经济利益,也无须向组织上交任何利润;被控的黑社会保护伞只有3人且官职太低,特别是,这3人仅是茂名市的基层司法官员,无法保护在广州市的犯罪活动;纵观该组织的犯罪行为,说来说去都离不开放高利贷,以及由放贷、讨债而引发的民事诉讼和民事纠纷,间或有几起时间跨度大、情节不算严重、证据显得单一的非法拘禁案件。将本案指控为如此庞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无论从事实上、证据上、法理上、情理上、逻辑上都存在许多容易引发争议之处。

正因为如此,24日上午法庭辩论开始时,一号公诉人发表的长达50分钟的公诉意见,可以说是一篇公诉文书和法律论文的结合。公诉人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经济、行为、危害等“四个特征”上,来论述本案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大意是:本案由李振刚组织领导,有王日强、冯日进等2名固定的骨干成员(由于《起诉书》提及的杨某、黄某、谢某等其他骨干成员均在逃或另案处理,更加显得本案的骨干太少,不成规模),以及这2名骨干成员各自纠合的下属成员(即从第9号至第21被告),这些成员利用李振刚的影响力,各自发放高利贷,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本案通过开设赌场(但仅有一起被控发生于2000年的赌博案件),通过3家公司发放高利贷,以民事诉讼的方式,通过由茂港区法院枉法裁判,侵吞被害人的巨额财产,获取极大的经济利益,并用获得的利益支持组织的犯罪活动(但除1名财务、1名文员和1名司机从公司领取工资外,其他被告人并没有从这个组织直接获得任何工资、福利待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本案的组织成员为追债而威胁、殴打、敲诈勒索、伤害他人(但本案没有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本案被告人在广州、茂名两地活动,利用保护伞收取高利贷,非法控制了一定的经济活动领域(但李振刚的辩护人认为李振刚这点钱在广州算不了什么),很多人迫于该组织的淫威而不敢报案,符合黑社会性质的危害特征。公诉人在论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定罪依据之后,又概述了控罪的相关证据,这些证据主要是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借据等书证为主,极少其他类型的证据。随后,公诉人又分别论述了各被告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经营罪、妨害作证罪、行贿罪、虚假出资罪、赌博罪、故意杀人罪、洗钱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徇私枉法罪、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等。

本案24名被告人中,有21名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17名被控非法经营罪(实际上就是参与放高利贷),除第24号被告只有一个罪名外,其他被告都被控数罪。因此,本案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非法经营罪,是律师们辩护的焦点内容。

李振刚的辩护律师一开始就提请法庭注意这么一个问题: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许会都有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但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他也从组织、经济、行为、危害等“四个特征”上,结合分析事实与证据,反证李振刚发放高利贷等行为未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他引用刑事和行政、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论述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并不是法律明文禁止、明确规定的非法经营犯罪,故发放高利贷不仅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而且对于民间融资、促进经济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李振刚的另一名女律师则进一步否认了检察机关指控李振刚的行贿、诈骗、敲诈勒索、妨害作证、赌博、虚假出资等各项罪名。

随着三号公诉人发表完义愤填膺的第二轮公诉意见,所有辩护律师针对公诉人的反驳,又开始发表第二轮辩护意见,这一过程持续到晚上19时45分。这时,审判长询问被告人是否还有自辩意见。李振刚表示,因为他在第一轮辩论中没有发表自辩意见,所以他有许多话要说。审判长允许其发言,于是李振刚开始滔滔不绝起来,对指控他的数十项犯罪逐一进行解释,说了约10多分钟,一号公诉人提出,现在已经是晚上8点了,后面还有23名被告人等着发言,要求李振刚的发言尽量简练。但李振刚似乎无法控制自己奔放的思绪,顽强地一发而不可收,两名男审判员多次提醒也不奏效。这时公诉人向法庭提出,如果李振刚还有太多的话要说,就安排明天继续,不能再这样下去了,看来公诉人也实在是体力不支了。最后,审判长在征求李振刚的意见之后,决定休庭,明天继续。

26日从9时开始,由被告人作第二轮自辩和作最后陈述。包括李振刚在内的所有被告人,在这庭审的最后一天,情绪出乎意料地平静了许多,态度也老实下来,大家似乎特别珍惜这最后的时分,每个人的表情都显得非常可怜。李振刚好象也看开了些,发表意见的逻辑性明显增强,言辞也比昨日简练了许多。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9项罪名全部予以否认,对所有指证他犯罪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全部予以推翻。他说,公诉机关指控我的证据全是被害人陈述,而我的口供也是证据,二者都是证据,为什么你们只采信所谓的被害人陈述,却一点都不采信我的口供呢?公诉人说有11个被害人家破人亡,为何这么多年来他们一直不报案?公诉人说在我公司搜查出了70多张总金额达9600多万的借据,为什么剩下的那60多个人不举报我呢?最后,他说,这个案件受到人为干扰的因素太多、太多,办案机关利用与我有利害关系的人和单方的证言,偏听偏信,所有证据都不成立,我担心能否得到公正公平的判决,希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是一句空话。他还说,纵观全案,都是高利贷派生出来的,我放高利贷,主观上是为了帮助别人而不是伤害别人,至于借款人经营不善而破产,不能把责任都推到我身上,我才是真正的被害人,那些债务人相互勾结,利用公权力对我进行陷害,害得我妻离子散,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办案机关对我进行有罪推断,使我的希望点点破灭,但我相信法律,希望法庭排除外来因素的干扰,还我一个公道,还法律一个公道。

被告人最后陈述给大家带来的沉重心理,最后被20号被告人的搞笑语言有所调节。这名被告人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经营和赌博3项罪名。他说:审判长,我每天在这里看见你,就象看见了女菩萨!某某某等几个证人指证我赌博,如果他指证我跟慈禧太后打麻将,你们会相信吗?当审判长提醒他,最后陈述主要是谈自己对庭审的看法和想法时,他说:这次审判相当好,相当成功!保障了我们每个被告人的权利,让我们充分发表了意见,谢谢法官,谢谢公诉人,谢谢书记员,谢谢辩护人!

在庭审9天的日子里,辩护律师们在法庭外的过道上,时常聚在一起私下评论这起案件。很多律师直言,这起案件看上去真有点为办个黑社会案件而凑成这么一个案件的味道。除了有3个小官充当了保护伞之外,还指控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而据该故意杀人案的辩护律师说,这起发生于2003年的故意杀人案件,雇凶杀人者李某只是作了劳动教养处理,当初他的当事人被公安关押了几个月之后也予以释放了,几名实施杀人者已经判刑,茂名市中院和广东省高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根本就没有提到过他的当事人,所以他认为广州中院不可能会认定这起故意杀人案。

辩护律师们认为,这个案件,实际上也足够让检察院、法院棘手和头痛,法院也非常不好判。如果没有保护伞,这个黑社会组织就不够档次,如果没有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这个黑社会组织就不够黑。法院如果不定这个案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如果放高利贷的行为定不了非法经营罪,那么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非法经营的多达20名被告人坐了一年半的牢,又将如何处理呢?不过,也有律师认为,本案整体上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可以认定的。所以,许多律师推测,本案从整体上可能会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其中一些私下参加放贷的被告人,或许不会被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非法经营罪,即使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量刑也会偏低,真正被判为无罪,那就比较难了。总之,律师们认为,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自有其逻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也自有其道理,作为法律人,大家都相信法律,尊重法律,那就等待法律的宣判吧!
 
此篇文章是其中一位被告的律师撰写,对此案作出了非常中肯的分析。由于案件没有开放旁听,坛友们无法知道庭审的详细情况,故转给大家以报好奇之心。
 
QUOTE(鲁迅 @ 2011年05月29日 Sunday, 08:33 PM)
此篇文章是其中一位被告的律师撰写,对此案作出了非常中肯的分析。由于案件没有开放旁听,坛友们无法知道庭审的详细情况,故转给大家以报好奇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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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疑问。既然案件没有开放旁听,坛友们无法知道庭审的详细情况,其中一位被告的律师撰写的博文,你怎么认定他对此案作出了非常中肯的分析?
莫非如你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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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G是什么人乡里乡亲的都十分清楚,说大善人,扯不上,说十恶不赦,也未必。
谁主张,谁举证。你说你没犯法,就要反驳主控证据。但是血淋淋的证据拿出来后,很难驳倒。
谁说高利贷在中国不是犯法,高利贷跟赌博在中国解放后从来都是犯法,高利贷是中国法律不允许的,黄世仁你知道是谁吗?
 
那是李振刚养的狗的一面之词,勾结贪官放高利贷坑同乡,还有被控十多项罪,只有李振刚养的狗才会为他开脱。
 
QUOTE(水东老马 @ 2011年05月29日 Sunday, 08:56 PM)
李振G是什么人乡里乡亲的都十分清楚,说大善人,扯不上,说十恶不赦,也未必。
谁主张,谁举证。你说你没犯法,就要反驳主控证据。但是血淋淋的证据拿出来后,很难驳倒。
谁说高利贷在中国不是犯法,高利贷跟赌博在中国解放后从来都是犯法,高利贷是中国法律不允许的,黄世仁你知道是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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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认识李振刚,老马说的可能是对的
 
QUOTE(777A888 @ 2011年05月29日 Sunday, 08:53 PM)
有个疑问。既然案件没有开放旁听,坛友们无法知道庭审的详细情况,其中一位被告的律师撰写的博文,你怎么认定他对此案作出了非常中肯的分析?
莫非如你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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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论而已,何必草木皆兵。关注一件案件,难道一定要有不可告人的目的?关注司法,也是关注我们的社会环境,也许某一天,我们也会像徐武一样被警察抓起来判定是精神病,也许某一天,我们也有可能会因某事被起诉,只有司法公平才是我们的保障,当然我不是说李振刚案是司法不公,我也不认识此人,只是关注这件案多一点,知道得多一点。
 
看标题,就知道楼主在为李开脱。
李是什么人,在广州的电白籍老板最清楚。
 
横行霸道,鱼肉乡里,勾结官道,欺民恐吓,无恶不作,李振刚,你就是现在有双翼,都插翅难飞了。
 
横行霸道,鱼肉乡里,勾结官道,欺民恐吓,无恶不作,李振刚,你就是现在有双翼,都插翅难飞了。
 
期待判决吧。
 
李振刚的所作所为,在电白茂名的乡亲没人不知。
为一个罪有应得的人开脱,要么是别有目的,要么是吃饱了撑着。
 
虽说李振刚搞的都是一些大老板,好像跟平头老百姓关系不大,但是他搞的那套黑社会跟公检法高官相互勾结同流合污,让公安法院成为黑社会的打手的做法,开启了一个极其恶劣的先风,给电白茂名人们带来极大的不安全感。
 
QUOTE(鲁迅 @ 2011年05月29日 Sunday, 08:31 PM)
经过6天夜以继日的法庭调查,我对整案形成了自己的看法。我个人认为,本案并不象一起传统的、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犯罪结构和犯罪形态显得极为凌乱和松散,尤其缺少暴力型的犯罪;组织成员缺少组织性、纪律性和层次分明、等级森严内部结构,被告人各自为政、自生自灭,主要通过自己的努力而生存,不能从组织中获得任何直接的经济利益,也无须向组织上交任何利润;被控的黑社会保护伞只有3人且官职太低,特别是,这3人仅是茂名市的基层司法官员,无法保护在广州市的犯罪活动;纵观该组织的犯罪行为,说来说去都离不开放高利贷,以及由放贷、讨债而引发的民事诉讼和民事纠纷,间或有几起时间跨度大、情节不算严重、证据显得单一的非法拘禁案件。将本案指控为如此庞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无论从事实上、证据上、法理上、情理上、逻辑上都存在许多容易引发争议之处。

正因为如此,24日上午法庭辩论开始时,一号公诉人发表的长达50分钟的公诉意见,可以说是一篇公诉文书和法律论文的结合。公诉人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经济、行为、危害等“四个特征”上,来论述本案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大意是:本案由李振刚组织领导,有王日强、冯日进等2名固定的骨干成员(由于《起诉书》提及的杨某、黄某、谢某等其他骨干成员均在逃或另案处理,更加显得本案的骨干太少,不成规模),以及这2名骨干成员各自纠合的下属成员(即从第9号至第21被告),这些成员利用李振刚的影响力,各自发放高利贷,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本案通过开设赌场(但仅有一起被控发生于2000年的赌博案件),通过3家公司发放高利贷,以民事诉讼的方式,通过由茂港区法院枉法裁判,侵吞被害人的巨额财产,获取极大的经济利益,并用获得的利益支持组织的犯罪活动(但除1名财务、1名文员和1名司机从公司领取工资外,其他被告人并没有从这个组织直接获得任何工资、福利待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本案的组织成员为追债而威胁、殴打、敲诈勒索、伤害他人(但本案没有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本案被告人在广州、茂名两地活动,利用保护伞收取高利贷,非法控制了一定的经济活动领域(但李振刚的辩护人认为李振刚这点钱在广州算不了什么),很多人迫于该组织的淫威而不敢报案,符合黑社会性质的危害特征。公诉人在论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定罪依据之后,又概述了控罪的相关证据,这些证据主要是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借据等书证为主,极少其他类型的证据。随后,公诉人又分别论述了各被告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非法经营罪、妨害作证罪、行贿罪、虚假出资罪、赌博罪、故意杀人罪、洗钱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徇私枉法罪、受贿罪、民事枉法裁判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等。

本案24名被告人中,有21名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17名被控非法经营罪(实际上就是参与放高利贷),除第24号被告只有一个罪名外,其他被告都被控数罪。因此,本案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非法经营罪,是律师们辩护的焦点内容。

李振刚的辩护律师一开始就提请法庭注意这么一个问题: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许会都有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但发放高利贷的行为是否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他也从组织、经济、行为、危害等“四个特征”上,结合分析事实与证据,反证李振刚发放高利贷等行为未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他引用刑事和行政、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论述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并不是法律明文禁止、明确规定的非法经营犯罪,故发放高利贷不仅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而且对于民间融资、促进经济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李振刚的另一名女律师则进一步否认了检察机关指控李振刚的行贿、诈骗、敲诈勒索、妨害作证、赌博、虚假出资等各项罪名。

随着三号公诉人发表完义愤填膺的第二轮公诉意见,所有辩护律师针对公诉人的反驳,又开始发表第二轮辩护意见,这一过程持续到晚上19时45分。这时,审判长询问被告人是否还有自辩意见。李振刚表示,因为他在第一轮辩论中没有发表自辩意见,所以他有许多话要说。审判长允许其发言,于是李振刚开始滔滔不绝起来,对指控他的数十项犯罪逐一进行解释,说了约10多分钟,一号公诉人提出,现在已经是晚上8点了,后面还有23名被告人等着发言,要求李振刚的发言尽量简练。但李振刚似乎无法控制自己奔放的思绪,顽强地一发而不可收,两名男审判员多次提醒也不奏效。这时公诉人向法庭提出,如果李振刚还有太多的话要说,就安排明天继续,不能再这样下去了,看来公诉人也实在是体力不支了。最后,审判长在征求李振刚的意见之后,决定休庭,明天继续。

26日从9时开始,由被告人作第二轮自辩和作最后陈述。包括李振刚在内的所有被告人,在这庭审的最后一天,情绪出乎意料地平静了许多,态度也老实下来,大家似乎特别珍惜这最后的时分,每个人的表情都显得非常可怜。李振刚好象也看开了些,发表意见的逻辑性明显增强,言辞也比昨日简练了许多。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9项罪名全部予以否认,对所有指证他犯罪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全部予以推翻。他说,公诉机关指控我的证据全是被害人陈述,而我的口供也是证据,二者都是证据,为什么你们只采信所谓的被害人陈述,却一点都不采信我的口供呢?公诉人说有11个被害人家破人亡,为何这么多年来他们一直不报案?公诉人说在我公司搜查出了70多张总金额达9600多万的借据,为什么剩下的那60多个人不举报我呢?最后,他说,这个案件受到人为干扰的因素太多、太多,办案机关利用与我有利害关系的人和单方的证言,偏听偏信,所有证据都不成立,我担心能否得到公正公平的判决,希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是一句空话。他还说,纵观全案,都是高利贷派生出来的,我放高利贷,主观上是为了帮助别人而不是伤害别人,至于借款人经营不善而破产,不能把责任都推到我身上,我才是真正的被害人,那些债务人相互勾结,利用公权力对我进行陷害,害得我妻离子散,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办案机关对我进行有罪推断,使我的希望点点破灭,但我相信法律,希望法庭排除外来因素的干扰,还我一个公道,还法律一个公道。

被告人最后陈述给大家带来的沉重心理,最后被20号被告人的搞笑语言有所调节。这名被告人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经营和赌博3项罪名。他说:审判长,我每天在这里看见你,就象看见了女菩萨!某某某等几个证人指证我赌博,如果他指证我跟慈禧太后打麻将,你们会相信吗?当审判长提醒他,最后陈述主要是谈自己对庭审的看法和想法时,他说:这次审判相当好,相当成功!保障了我们每个被告人的权利,让我们充分发表了意见,谢谢法官,谢谢公诉人,谢谢书记员,谢谢辩护人!

在庭审9天的日子里,辩护律师们在法庭外的过道上,时常聚在一起私下评论这起案件。很多律师直言,这起案件看上去真有点为办个黑社会案件而凑成这么一个案件的味道。除了有3个小官充当了保护伞之外,还指控了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而据该故意杀人案的辩护律师说,这起发生于2003年的故意杀人案件,雇凶杀人者李某只是作了劳动教养处理,当初他的当事人被公安关押了几个月之后也予以释放了,几名实施杀人者已经判刑,茂名市中院和广东省高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根本就没有提到过他的当事人,所以他认为广州中院不可能会认定这起故意杀人案。

辩护律师们认为,这个案件,实际上也足够让检察院、法院棘手和头痛,法院也非常不好判。如果没有保护伞,这个黑社会组织就不够档次,如果没有一起故意杀人案件,这个黑社会组织就不够黑。法院如果不定这个案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如果放高利贷的行为定不了非法经营罪,那么被控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非法经营的多达20名被告人坐了一年半的牢,又将如何处理呢?不过,也有律师认为,本案整体上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可以认定的。所以,许多律师推测,本案从整体上可能会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其中一些私下参加放贷的被告人,或许不会被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非法经营罪,即使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量刑也会偏低,真正被判为无罪,那就比较难了。总之,律师们认为,公诉人的公诉意见自有其逻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也自有其道理,作为法律人,大家都相信法律,尊重法律,那就等待法律的宣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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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不要小看基层司法官员,正因为山高皇帝远,他们大胆包天,在金钱利益面前知法犯法。无恶不作。包庇罚犯,利就是其中。
 
QUOTE(温柔一剑 @ 2011年05月30日 Monday, 12:25 PM)
请不要小看基层司法官员,正因为山高皇帝远,他们大胆包天,在金钱利益面前知法犯法。无恶不作。包庇罚犯,利就是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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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无法纪,目中无人!夜郎自大
 
QUOTE(Cary @ 2011年05月29日 Sunday, 09:36 PM)
那是李振刚养的狗的一面之词,勾结贪官放高利贷坑同乡,还有被控十多项罪,只有李振刚养的狗才会为他开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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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觉得有某些评论的人真的很可笑,李振刚养的狗??哈哈,这个词用的真有水平,说出这样话的人,无非两种人,一种跟李振刚有仇,一种就是那种当惯别人的狗得人吧,我本来不想骂人的,电白论坛是一个我们电白人自由讨论的地方,最讨厌看到这些所谓的老板之间的较真,恶心至极,自由发表言论,你说李振刚有什么令你痛心疾首的行为你可以在这列举,别在这攻击发表贴子的人,不该说的都说了,说这种坏的人,一来没水平,二来脑残,可悲哦,李振刚为人我不清楚,但我期待法律公正的判决
 
大家也只是将一些想法发表上来,事情总得讲究原因,证据;作为局外人,你,我都没法了解事情全部的细节。大家还是静待事情水落石出的那一天。身为路过者,觉得律师既然能把这些都发表出来,必然也敢接受大家的监督。大家别在这吵嚷,搞得乌烟瘴气!
 
狡猾李振刚就是钻法律空子的高手。

当你被电话诈骗了几十万,按骗子的要求将钱汇到他账号,但你又不知道他那账号是国外的,这种情况下即使你报警抓到他,他不承认,警察也拿不出证据来起诉他,这种情况下你还相不相信法律能保护你财产的安全。
 
5楼的正是一条丑陋的狗!楼主只是为我们转载律师的文章,你在"汪汪"什么呀?言论自由的论坛里有你在还有谁敢说话?李振刚怎样坏我不知道,但我知你已坏到烂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李振刚也享有其他人一样的辩护权利,而他的律师为他辩护,是律师的专业精神所在。
 
问好楼上,这回做了抚哭叛徒的吊客。
 
律师不代表正义,律师的职业决定律师必须为委托人服务,不管委托人是魔鬼还是天使,这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一极,法治社会通过律师和检控官的博弈,让社会公共管理尽量赴近公平正义。

楼主被骂反映一个情况:我们离法治社会还很远,不管官方还是民间。化骨总是一针见血,哈哈。

特色法律里面民愤极大,不杀不足平民愤的条文书写习惯,带着强烈的人治痕迹。土改斗地主、民革武斗、某湖事件都有很强的民意支撑。现在回头看,他们并不代表正义。
 
QUOTE(飘落的黄叶 @ 2011年06月04日 Saturday, 12:56 AM)
律师不代表正义,律师的职业决定律师必须为委托人服务,不管委托人是魔鬼还是天使,这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一极,法治社会通过律师和检控官的博弈,让社会公共管理尽量赴近公平正义。

楼主被骂反映一个情况:我们离法治社会还很远,不管官方还是民间。化骨总是一针见血,哈哈。

特色法律里面民愤极大,不杀不足平民愤的条文书写习惯,带着强烈的人治痕迹。土改斗地主、民革武斗、某湖事件都有很强的民意支撑。现在回头看,他们并不代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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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一哲学家说:"千万不要相信你听到的东西,就是你亲眼看到的东西你也要半信半疑." 听别人的事,你就当听故事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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