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ngxiong
大学二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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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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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ooo 年龄:38岁 民族:汉 住址:电白县水东镇澄波街133号
被告:ooo 年龄:42岁 民族:汉 住址:电白县水东镇澄波街木皮三直22号
诉讼请求:
1•依法对被告进行拘留。
2•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3年11月26日傍晚,原告与同学在恒N电脑软件店因光碟质量问题要求试碟遭被告及其亲弟殴打致轻微伤。详细情形:原告与同学拿两天前买的电脑光碟顺道去该店要求试一下。被告说试碟会试坏电脑,坚拒,而且态度恶劣。原告说那有不准试的道理,用手按了一下键盘。被告即出手将原告一推,原告不示弱与被告扭打一起。原告同学见状,过来拦阻并指被告不对。被告的亲弟突然冲出拳打脚踢,原告的同学嘴唇马上被打裂,流血不止,出门打110报警。原告与被告扭打之时亦被其亲弟踢了多脚,所以不敢还手,被告还继续挥拳打原告头部,直到原告左眉角皮肤被打裂开,血流满面后,被告与其亲弟方歇手并把原告推出门外想关门。在他们把铁门拉下一半时警方赶到,一齐带回关草田派出所备案。
作为顾客,原告有试碟的权利。在原告进行试碟的过程中无辜被殴打,错误明显在被告一方。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伤害。所以申请法院依法判决:1•依法对被告进行拘留;2•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五千元、营养费一千元、误工费五百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电白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ooo
2010年4月11日
案情细节与说明
开始派出所说第二天捉人的。过了几天,我去问,说案件交所长(当年的所长叫崔峰培)处理了。当时派出所调解时,明显偏向被告。最后问我服不服?我说不服!派出所冷冷抛一句:不服你去法院起诉!2003.12.31日派出所作第二次调解。办事人问被告的法医验伤鉴定带来了没有。答:还在法医处。而第一次调解时(即一星期前)回答:忘了带。我与被告是同一日同时验的伤,至今已近一个月。我验伤一星期后即拿到结果(即2003.12.4日)。我提出质疑,办事人说:你真多事,别人的验伤结果关你什么事,你管那么多干什么。所谓调解,被告对我说就在打我那天晚上在派出所外面就有他的不三不四的人物。还开口闭口反说我为了区区光碟去店里打他。他是自卫还击。同时说他弟弟(之前供的是合伙生意人)只劝架,从未动过手。说我同学嘴被打裂是嗽口所致。我说我去打你自己却报110有这种道理吗?他说不知你。我实在听不下去,大声地说了一句:不要再说了!*#*办事人即对我说:我叫你们来是想你们好好聊聊,你这种态度,假如我作笔录,对你不利。我说:好的,把双方的话都记下来好了。办事人不语。但任凭被告怎样说,声音怎样大,该办事人却很安静。讲到应被告要求私了我才捎字条的事,被告如是说:当时想私了是不想送钱给人吃,并说了一些当今社会干什么都要花钱的言论。
我问办事人,如果这次调解失败派出所还做什么,答:没了,你自己找法院,难道我找?我说既然被告已决意不妥协,这次调解有什么意义?办事人答:这是手续。
由于对派出所深深的不信任,所以对法院也敬而远之,身边一些朋友也说出一些对法院不敢恭违的话,所以一拖七年,其中因为生活的忙碌,以为可以放一边以后再办。这件事,作为耻辱一直在心中,在有些时候想起彻夜难眠。在最近拟好起诉书去法院时被法院告知过了诉讼期,找律师咨询,也说很难立案,除非派出所修改告知书的日期,告知书也是最近我找公安局的信访部门督导下派出所才肯开出的,当年连告知书也没,只是口头也就是做调解时冷冷抛出的那句。
最后谨醒一句:民事案件诉讼期为二年,有案早诉。
原告:ooo 年龄:38岁 民族:汉 住址:电白县水东镇澄波街133号
被告:ooo 年龄:42岁 民族:汉 住址:电白县水东镇澄波街木皮三直22号
诉讼请求:
1•依法对被告进行拘留。
2•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3年11月26日傍晚,原告与同学在恒N电脑软件店因光碟质量问题要求试碟遭被告及其亲弟殴打致轻微伤。详细情形:原告与同学拿两天前买的电脑光碟顺道去该店要求试一下。被告说试碟会试坏电脑,坚拒,而且态度恶劣。原告说那有不准试的道理,用手按了一下键盘。被告即出手将原告一推,原告不示弱与被告扭打一起。原告同学见状,过来拦阻并指被告不对。被告的亲弟突然冲出拳打脚踢,原告的同学嘴唇马上被打裂,流血不止,出门打110报警。原告与被告扭打之时亦被其亲弟踢了多脚,所以不敢还手,被告还继续挥拳打原告头部,直到原告左眉角皮肤被打裂开,血流满面后,被告与其亲弟方歇手并把原告推出门外想关门。在他们把铁门拉下一半时警方赶到,一齐带回关草田派出所备案。
作为顾客,原告有试碟的权利。在原告进行试碟的过程中无辜被殴打,错误明显在被告一方。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伤害。所以申请法院依法判决:1•依法对被告进行拘留;2•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五千元、营养费一千元、误工费五百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电白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ooo
2010年4月11日
案情细节与说明
开始派出所说第二天捉人的。过了几天,我去问,说案件交所长(当年的所长叫崔峰培)处理了。当时派出所调解时,明显偏向被告。最后问我服不服?我说不服!派出所冷冷抛一句:不服你去法院起诉!2003.12.31日派出所作第二次调解。办事人问被告的法医验伤鉴定带来了没有。答:还在法医处。而第一次调解时(即一星期前)回答:忘了带。我与被告是同一日同时验的伤,至今已近一个月。我验伤一星期后即拿到结果(即2003.12.4日)。我提出质疑,办事人说:你真多事,别人的验伤结果关你什么事,你管那么多干什么。所谓调解,被告对我说就在打我那天晚上在派出所外面就有他的不三不四的人物。还开口闭口反说我为了区区光碟去店里打他。他是自卫还击。同时说他弟弟(之前供的是合伙生意人)只劝架,从未动过手。说我同学嘴被打裂是嗽口所致。我说我去打你自己却报110有这种道理吗?他说不知你。我实在听不下去,大声地说了一句:不要再说了!*#*办事人即对我说:我叫你们来是想你们好好聊聊,你这种态度,假如我作笔录,对你不利。我说:好的,把双方的话都记下来好了。办事人不语。但任凭被告怎样说,声音怎样大,该办事人却很安静。讲到应被告要求私了我才捎字条的事,被告如是说:当时想私了是不想送钱给人吃,并说了一些当今社会干什么都要花钱的言论。
我问办事人,如果这次调解失败派出所还做什么,答:没了,你自己找法院,难道我找?我说既然被告已决意不妥协,这次调解有什么意义?办事人答:这是手续。
由于对派出所深深的不信任,所以对法院也敬而远之,身边一些朋友也说出一些对法院不敢恭违的话,所以一拖七年,其中因为生活的忙碌,以为可以放一边以后再办。这件事,作为耻辱一直在心中,在有些时候想起彻夜难眠。在最近拟好起诉书去法院时被法院告知过了诉讼期,找律师咨询,也说很难立案,除非派出所修改告知书的日期,告知书也是最近我找公安局的信访部门督导下派出所才肯开出的,当年连告知书也没,只是口头也就是做调解时冷冷抛出的那句。
最后谨醒一句:民事案件诉讼期为二年,有案早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