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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票:地方政府在逼公安交警部门在违法执法。 (1人在浏览)

风中追赶者

大学四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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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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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晚上广东电视台珠江频道630新闻再度关注茂名年票制,以“茂名:车主不买年票不能年审”为题进行了报道。
该新闻文稿如【导语】为了督促车主尽快交纳年票,茂名出台进一步措施,将年票制和年审捆绑,不交纳年票车辆就无法年审,很多车主对此表示不满。
正文】近日,很多茂名车主去车管所办理年审手续,却被告知没有买年票不能年审。而车主不肯买年票,是因为他们认为年票价格太贵。年票购买时间已经在10月31日止,逾期不但不能年审,还要按日收取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R9 c! H5 T5 K* K$ F5 ^8 {
【同期声】货车司机像我这样的二类车 要2400元哪里有钱去交这么大的数目。
【正文】茂名年票制方案经过听证,而且30名听证代表有20名是车主。但有车主就质疑它的广泛性。 O7 m+ b5 \. N' Q& w( t. J) q) e! v
【同期声】货车司机我怀疑这种收费的决策有无向社会调查过有无听取我们这些最直接受益或受害的车主的意见或者心声。
【记者现场】记者 曾倩很多货车车主还反映由于货车没有年审导致他们不敢上路营运好像在茂名农岭货运场有80多台货车已经闲置几个月了。- a, }+ Y7 }: W o! R
【同期声】货车司机我们是下岗工人 靠车辆营运生存最好政策能放宽些或者还是次票那样 过一次给一次钱。' j$ v6 z9 \3 _+ q& f9 {+ T
【正文】记者来到茂名车管所,工作人员在电脑输入车牌号码之后,系统如果显示没有办理年票,就无法进行下一步的操作。这一系统由市政府开发,收费和年审联网操作。2 l6 |$ ]& A. J0 S% J0 V0 W
【同期声】潘壮 茂名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所长不用我们做任何事情程序自动显示 没有交纳年票就办不了业务。
【正文】《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 Z8 U6 |0 c. z1 M5 j& o* a$ q1 R
【尾句】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又讯)11月13日,广东电视台珠江频道630新闻再次针对茂名车主年审被捆绑年票一事进行追踪报道。
今晚的报道分别访谈了曾遇到同样经历,将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告上法庭的谭驰律师和省政府参事王则楚先生。他们均认为年审捆绑年票是违法的,是一种强制交易。. U6 i6 R" S$ s# B
王则楚更是指出,如此做法,实际上是地方政府在逼公安交警部门在违法执法。
 
“年票是自从撤销收费站才开始的,而小车一族,大多住在
 
“年票是自从撤销收费站才开始的,而小车一族,大多住在市区,一年跑不了几次郊区,就算有收费站一年也不用交30元的过路费,凭什么要交数百元? ”市区很多车主持这个意见!
 
打着省政府批准的令牌,七八辆皮卡油老虎整天到处宣传,制造噪音,汽油不用钱?谁的钱?纳税人的!不过为了那26亿的贷款,顶风违纪都是没办法 啊。。起码省政府是批准了,至于为什么批准你们都懂的。
茂名征收年票既然敢违反国家规定,所以什么年审卡年票那都是浮云,各位车主老百姓,你们认命还是不认?这段时间的宣传就是对车主们的心理进一步瓦解!年审卡年票,滞纳金,什么打折,为什么公路局不上路查年票?要是他们一下子采取行动,估计广大车主会集体集会,,甚至反抗,所以他们就利用年审卡年票的办法,慢慢来,让一部分人年票交起来,,直到其他人都觉得别人都交了,自己没办法了,就放弃对违法的年票说不了!慢慢的你们都交了,自然年票就征收成功。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尾句】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钟南山说得好:“比如一个区长,GDP没那么高,但是解决了很多民生问题,那就是好区长。”茂名市长也应解决点民生问题,比如年票与车年审挂钩。高收年票引起万千车主怨愤,不交年票不许车年审明显违法。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决策引至这么多人指责,引来诸多新闻媒体关注抨击,甚至有法律专家据此“说法”, 而至今还是死抱年票不放,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你真的是以人为本,还是以贪官决策失误而还巨债为重?你是依法治市,还是让民众看着政府违法而无可奈何?你是关注还是漠视民生?故谓年票已变成新任市长书记的“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
 
年票的标准定得那么高,甚至比省城广州及珠三角发达城市的还要高,摆明是圈钱,违背国家政策
 
现在不在年审流程卡了,但是改到机动车检测流程卡了,问你死未
 
湛江地区上半年可能也要搞年票了,网上看的消息,预计小车700文。。
 
哲学中说:量变必然引起质变。
 
但如果有话憋在心里不说、有屁不放,那将是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
 
现在每个地方政府都是在用缴纳年费变相收费,还不如收路费算了。
 
26亿的贷款是怎么欠来的?多年来的路票收费是怎么使用的?
请政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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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车辆通行费年票制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违法!
违法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己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由此可见,强制本地车主统一购买年票属于强制消费,是违法的,难道政府要带头违法乱纪吗?难道一定要让老百姓联想起政府是否和公路企业存在某种不正常的联系(即使没有)?一旦以政府的文件形式规定全市的车主必须全部购买年票,以政府的意志强迫老百姓消费,以国家机器来保障就算不消费也要交费,不能不说是依法治国的今天的一大悲哀!

违法2:同时若以购买年票为车辆年审的前提条件也是违法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违法3:国务院办公厅在2002年发布的《关于治理向机动车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第三条明确规定“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另外,温总理亲自签发的国务院417号令、于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从上述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规定可以看出,年票制度确实违反了其中“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等条款,虽有《广东省公路条例》“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区域内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条款强作支撑,但参考“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等相关规定可知,年票制度的“强制收取、平摊费用”的特点说明此项制度违法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取缔年票!揪出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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