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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爸是李刚,我老板是组织部长 (1人在浏览)

茂名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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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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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北京中华人物雷池文化报》曝光后了,“民告官”的诉讼仍在进行。但,没有半点收敛,公务员在鱼塘上的豪宅仍在抢建中,记者电话采访文中当事人---茂名市官员杨永浪时他对记者扬言说:“我老板是组织部长,告到那里都没用!”

茂名版“我爸是李刚”

农民租用鱼塘建猪舍―判刑和罚款

科长购买鱼塘建豪宅―合法和恰当

--------同省同案不同判 同人同罪不同命,同样填鱼塘建房,农民与科长有二种命运?


(本报驻广东记者:肖湛)“我老板是组织部长,告到那里都没用!”

2011年元月5日,记者在再次采访“民告官”的官司中,当事人----茂名市官员杨永浪对记者扬言。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茂名市官员杨永浪将祖屋104平方米扩大到301平方米,将屋后邻居杨就、杨武二户门前唯一的3米路变成0.6米。上访告状7年,告到那里都没有得到正确的处理!当公权力已经可以放纵到疯狂与无止境肆虐的地步,当现实已经发展到没有遮掩,连一点点的遮羞布都不要,赤裸裸挑战道德底线,挑战党纪国法时,高州市政府为了一个政府官员购买鱼塘建私房合法化,一次又一次的公示;一次又一次听证;一次又一次对簿公堂,漫骂,一次又一次现场规划、调查,一次又一次到省进京劝访……,

2008年茂名市官员杨永浪回乡购买100平方米鱼塘占地达160多平方米,村民集体上访到北京后,只退出侵占部分宅基地,政府还作出规划:将屋后邻居持《土地证》门前唯一的3米路规划成0.9-1.85米!并宣称:“预留了约60平方米通行道路”!

在茂名:随意填鱼塘建私房不违法!村集体拍卖农用地作宅基地不违法!公务员回乡买地建私房不违法!在土地纠纷争议的诉讼期间抢建不违法!在采访中高州市政府称:“一户多宅问题,并非政府业务范围”一户二宅不违法!甚至在高州市政府《行政复议答复书》上宣称:“申请人不但作茧自缚,而且贼喊捉贼,将一切问题归咎于答复人,实在可鄙”。

记者纳闷:在茂名市真的是:告到高州市政府没用;告到高州市法院没用;告到茂名市中级法院没用了吗?

佛山市,农民租用鱼塘建猪舍养猪--判刑和罚款

茂名市,科级司机购买鱼塘建私房--合法和恰当

擅自填鱼塘建私房违法吗?据《南方日报》报道:2009年8月5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法院宣判:对租用的鱼塘填平建成猪舍养猪,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谭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然而,茂名市公务员杨永浪购买鱼塘建私房(四层高楼房)合法。佛山市、茂名市,二地的法律为何有这样的差异?

一个是农民对租用的鱼塘填平建成猪舍;一个公务员对购买的鱼塘填平建成豪宅。同样是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同样诉诸法律,同属中国公民,同样属于一个省内管辖,同样做违法的事,公务员购买鱼塘建豪宅,比农民租用鱼塘建猪舍养猪的性质更恶劣!高州、佛山两地法院的判决为何得出两个截然相反的结论呢?公务员和农民的命运就有天壤之别。因为他是公务员,他就可以逍遥法外?

公务员买卖鱼塘建私房合法的真相


规划用地原是鱼塘。公务员购买鱼塘建豪宅,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高州市政府认为是“合法和恰当的,依法应予维持。”?记者带着一串串问号,走进各相关单位采访幕后真相。

记者经过调查:杨永浪胞兄的违法建筑于2009年1月19日被发《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高州市国土资源局称)后,杨永浪兄弟分家析产,将其胞兄杨永天现居住301平方米房屋当作其父杨朝德(已去世近二十年)名下104平方米析产到杨永浪名下的《土地权属变更申请表》上高州市国土资源局官员是在2009年4月9日签名;荷塘镇政府举行的用地规划听证会是在2009年5月6日召开,作出在鱼塘上建房用地规划的《意见书》是2009年5月7日;高州市国土资源局召开的听证会并于2009年6月26日,同时在《听证处理意见书》称:杨永天属于六双村民,没有属于本人独立的房屋,其父的房产已析产由公务员杨永浪取得。因此,杨永天申请在六双村路口边枯塘建房,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由此可见,各级政府已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记者在事发地见到,杨永浪建私房的用地是鱼塘,是没有任何争议的事实。在申诉人持1992年的《土地证》上清楚标明;是经高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审理查明的事实。荷塘镇政府、高州市(县)国土资源局仍强行发证批准其建房,擅自审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但为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将该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可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定为何没用?

触目惊心!

高州政府的业务范围超越《宪法》《土地管理法》之上


记者经过调查:高州市国土资源局官员罗有庆、张瑞郁直接签名参与杨永浪分家析产,再以《听证会》把其胞兄杨永天(居住宅基地面积达301平方米)歪曲成“在村集体无任何房屋和土地”,从而批准住宅用地。《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严禁以分家析产、虚报人口、隐瞒身份或以其他变相形式骗取批准住宅用地”。

高州市国土资源局、荷塘镇政府将杨永浪的建房许可证发给其宅基地面积已经达301平方米胞兄,致其胞兄杨永天在村中同时拥有二处宅基地。《宪法》第十条《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实行“一户一宅”政策为何没用?;

村民杨就向记者述说,高州市国土资源局通过“听证会”把杨永浪的建房用地鱼塘歪曲成“六双村路口枯塘边的建设用地”;荷塘镇政府通过 “听证会”歪曲申诉人门前没有路,修改《听证记录》捏造:“杨新门前是没有路的”,作出政府规划把申诉人持《土地证》)门前3米路变更为0.9-1.85米;镇政府村建办主任杨秀龙假冒四邻杨世金、杨岳在建房《申请表》四至上签名。作假也能审批住宅用

地 记者致电采访了高州市委书记李上林,李书记对记者称,这件事正在处理,相信很快做出公开、公平、公正的答复。

记者致电采访了高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局长何桂权,据何局长介绍,他也亲自批示,让执法大队前往现场执法,最后受着种种压力,不得停止执法。

律师说法

《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根据《刑法修正案(二)》第228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第41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都要判刑。佛山市农民在鱼塘上建猪舍判刑;茂名市官员在鱼塘上建私房合法,同一省内,为何有二种判决?!《宪法》《土地管理法》《刑法》怎么了?足以见证“组织部长”的威力!请问法律到底是为谁而设?

记者就此事件致电广州友盛律师事务所的宋律师,宋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但为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将该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可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镇级政府、县级政府都没有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不管手续多么完备、程序多么完美,都是越权的非法行为。擅自改变农用土地用途,导致5亩以上基本农田或10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受损,导致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都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针对杨永浪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政府官员填平鱼塘建豪宅以身试法谁在为其撑腰?期望媒体再次曝光,能够引起上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有关职能部门能够追究杨永浪相应的法律责任。使六双村权益受损群众的生活能够早日拨开云雾见青天!”
 
茂名市人事局专职司机、办公室副主任杨永浪倚官仗势,2008年12月14日回原籍购买100O鱼塘建房,圈地占路扩大到160多O;其胞兄居住的祖屋104O,2004年圈地占路扩大到301O。二处住宅都侵占屋后邻居的宅基地和路,造成邻居多年来无法正常出入。可是,地方政府不是依法行政,反而弄虚作假为杨永浪购买鱼塘建豪宅合法化,激起民愤!!村民集体到省进京上访、提起行政诉讼。高州市政府宣称是“合法和恰当的”,高州市法院予以维持!难道他们真是无知到连擅自将鱼塘转为建设用地触犯《刑法》都不懂吗?

据《南方日报》报道:2009年8月5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法院宣判:对租用的鱼塘填平建成猪舍养猪,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谭某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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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州市:同一时候,茂名市人事局办公室副主任、专职司机杨永浪回原籍将购买100O鱼塘填平建成了一幢4层多高的私房,占地达160多O。当地政府还变相审批发证!其违法乱纪的恶劣行为:

1、茂名市政府公务员杨永浪回原籍农村购买鱼塘建房,违反国务院2007年重申的“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2、公务员杨永浪回乡买卖宅基地,违反《宪法》第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3、高州市(县)政府、荷塘镇政府强行审批杨永浪在鱼塘上建私房,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越权行为!违反《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但为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将该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可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

4、高州市国土资源局、荷塘镇政府为了使被依法制止的杨永浪的私房能继续建起来,将建房许可证发给居住面积已达301平方米的杨永浪胞兄身上,致其胞兄杨永天拥有二处宅基地。违反《宪法》第十条《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实行“一户一宅”政策规定;

5、高州市政府不但包庇市国土资源局、镇政府再越权批发农用地建私房,而且袒护杨永浪在行政诉讼和法院审理期间,建成一幢4层高的楼房。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6、镇政府程振国副镇长为了杨永浪合法侵占邻居宅基地,且是侵占拆屋让路户的宅基地,亲自带领国土、司法等一批官员到六双村召开所谓的听证会,就把邻居描绘成“杨新门前是没有路的”;

7、执法犯法。杨永浪的违法建筑被被制止后,便把建房许可证发给其在农村的胞兄身上。把居住面积达301平方米的胞兄杨永天歪曲成“在村集体无任何房屋和土地”,国土资源局官员罗有庆、张瑞郁直接签名参与杨永浪的分家析产。违反《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4款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严禁以分家析产、虚报人口、隐瞒身份或以其他变相形式骗取批准住宅用地”。

8、执法犯法。高州市国土资源局为了瞒上欺下,隐瞒杨永浪在鱼塘即在农用地上建私房事实,召开了一个所谓的听证会,就把杨永浪的建房用地―鱼塘,描绘成“六双村路口枯塘边的建设用地。”;

9、政府村建办主任杨秀龙假冒四邻杨世金、杨岳在杨永浪胞兄的建房《申请表》上签名,以弄虚作假手段审批在鱼塘上建房。

根据《刑法修正案(二)》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一时候,同样填鱼塘,同样是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佛山市的农民被判刑、罚款。茂名市的公务员就不违法吗?请问法律到底是为谁而设?
 
“我老板是组织部长,告到那里都没用!”

牛13
 
最近.茂名的风头非常劲!
 
风头不要盖过老板,不然容易出事
 
就算是出事也是好事,让风暴来得更猛烈些吧,将那些贪官一个一个地揪出来,那才叫痛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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