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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诛灭九族”的政策是遏制贪腐的良方? (1人在浏览)

k3503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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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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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诛灭九族”的政策是遏制贪腐的良方


明代的洪武、永乐两朝,是典型的独裁专制,刑罚相当严酷,到成化、弘治虽然宽大些,但还不错。国家那时都是因为实行独裁专制而强盛起来的。只有独裁专制的帝制才能压服住中国那方人群。大家知道,洪武是以杀人立威的,最有名的就是蓝玉和胡惟庸谋反案,在南京一气杀了几万人,除了杀这两人,他们的九族都给灭了,还牵连其它相关人员。只要您曾经去他家做过客的,也算是同党,再逼问你还有谁是同党,你只好把知道的其它曾经去过他家做客的,甚至只是去做生意的,修过房子的都检举出来,这一下就杀掉几万人。



其实洪武杀得最多的还是官员,他曾规定每个地方到京来汇报的官员,那些数据都得在当地填写好后才来京上报,以免随意乱填带来水份。可有的官员觉得这不是大不了的事情,当真到了京再按照自己的想法填写。这事被朱元璋知道了,他勃然大怒,首先下令把这官员砍了头,别人以为这事应该这样就算完了。可朱元璋认为全国别的官员平时一定也是这样勾结起来背地里糊弄自己、应付自己,再次下令,把全国知府知县等一把手全部砍了脑袋,让二把手来继任。这下真的做到了令行禁止,连没有犯错都可能掉脑袋,谁还敢有意做怪去违背君王的意愿?更不敢结伙勾结起来糊弄皇帝了。


有的人觉得洪武太严酷了,可洪武却问了他们一个问题:“每年死在水里的人多,还是死在火里的人多?”众人想了半天,说“好象每年死在水里的人要多一些。”“对呀!”洪武解释道:“火势凶猛,人人想到它都害怕,平时都尽量远离,除非本来就困在房里出不来了才会被烧死。而水性柔弱,看上去不可怕,有的人还主动跳下河游泳,有的人主动去海里航行,这才使更多的人丧命。我今天行严厉的法,行对我自己没有制约的法,看上去就象烈火一样,别人都不敢对抗,避免引火烧身,这样以身试法的人就少,死的人就少。要行象水那样柔弱的法,奢谈什么公平,表面很仁慈,别人就不当回事,就会抱犯罪后可以巧言狡辩掉罪名的幻想,从而抱着侥幸心理去以身试法。”
 
QUOTE(k3503906 @ 2011年01月11日 Tuesday, 12:02 PM)
明朝“诛灭九族”的政策是遏制贪腐的良方
明代的洪武、永乐两朝,是典型的独裁专制,刑罚相当严酷,到成化、弘治虽然宽大些,但还不错。国家那时都是因为实行独裁专制而强盛起来的。只有独裁专制的帝制才能压服住中国那方人群。大家知道,洪武是以杀人立威的,最有名的就是蓝玉和胡惟庸谋反案,在南京一气杀了几万人,除了杀这两人,他们的九族都给灭了,还牵连其它相关人员。只要您曾经去他家做过客的,也算是同党,再逼问你还有谁是同党,你只好把知道的其它曾经去过他家做客的,甚至只是去做生意的,修过房子的都检举出来,这一下就杀掉几万人。
其实洪武杀得最多的还是官员,他曾规定每个地方到京来汇报的官员,那些数据都得在当地填写好后才来京上报,以免随意乱填带来水份。可有的官员觉得这不是大不了的事情,当真到了京再按照自己的想法填写。这事被朱元璋知道了,他勃然大怒,首先下令把这官员砍了头,别人以为这事应该这样就算完了。可朱元璋认为全国别的官员平时一定也是这样勾结起来背地里糊弄自己、应付自己,再次下令,把全国知府知县等一把手全部砍了脑袋,让二把手来继任。这下真的做到了令行禁止,连没有犯错都可能掉脑袋,谁还敢有意做怪去违背君王的意愿?更不敢结伙勾结起来糊弄皇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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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体裁衣,不偏不倚

DD中国刑法学习研究

“规范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简称“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央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也是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重要内容,是当前刑事审判改革的焦点热点问题。   
2010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从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规范法官裁量权,同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引入量刑建议,增强量刑公开性与透明度。作为改革的指导性文件,《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及《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将于2010年10月1日起全面试行。《量刑指导意见》明确了未成年犯、未遂犯、自首、立功等14种常见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幅度,选择了常见、多发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等15种犯罪进行规范。熊选国说,《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统一了量刑方法和步骤、量刑情节适用标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民众反映强烈的“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在现行刑罚制度比较粗放、法定刑幅度较大、裁量空间比较大的情况下,让法官的量刑越来越公正和精细,确保量刑公平公正。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从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着手,双管齐下。在实体方面,改变传统的“估堆式”量刑,明确量刑的方法和步骤;将量化引入量刑机制,确立“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法官裁量权。在程序方面,引入量刑建议;改变以往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混为一体的做法,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建立和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通过制定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意见,达到统一量刑标准,规范量刑程序,保障量刑公正的目的。
叛国罪定义
本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02条的规定,勾结外国前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棉勾结,危害我国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行为犯,也是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刑法对构成本罪没有规定“情节”方面的要求并不要求已经造成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实际后果。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国家领土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不管是在密谋、策划阶段,还是已付诸实施,都应当立案追究。
犯罪主体
本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外国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本罪的共犯,能够成为本罪主体的中国公民,主要是那些混入我党、政、军机关内部,窃据要职、掌握重要权力的人或者有重大政治影响的人,普遍公民一般很难危害到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但由于本法并未规定本罪主体必须具有特殊身份,普通公民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管理自己国家的权力。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上的独立权力。这种权力是不可分割和不可让与的,不受外来干预和不从属于外来意志。领土是构成国家的基本要素之一,包括领陆飞领水、领海和领空,是国家得以生存的物质条件;领土完整是指国家的领土不能分裂,不容侵犯。国家安全是国家存在的基础,是国家稳定发展的基本条件。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国家独立的标志,所以,本罪是危害国家安全最危险的犯罪。
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勾结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行为危害中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行为,不管处于策划阶段,还是边策划边实施,都不影响构成本罪
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相勾结,危害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包括两个特征:
一、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背叛国家的犯罪分子,为了破坏祖国的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出卖民族利益,总是千方百计地寻找外国敌对势力作靠山。而外国敌对势力要对我国搞颠覆活动,也要千方百计地从我国内部寻找他们中意的代理人,充当内奸。这样一来他们必然相互勾结,狼狈为奸,以期达到他们共同危害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这里所说的外国,是指对我国怀有侵略、控制、颠覆野心的外国政府,也指外国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政党、政治集团以及其他敌对势力,包括外国机构、组织和个人。外国机构,是指外国的官方机构,如政府、军队以及其他国家机关设置的机构,也包括外国驻我国、领馆及办事处等。外国组织:是指外国的政党、社会团体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通常所说的组织包括机构,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背后往往有某一国国家的政府、军队或者其他官方组织机构的支持、操纵,所以对外国机构单列出来并加以强很有必要;。外国个人,是指外国公民、无国籍人以及外籍华人等。
境外与外国的含义不相同。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领域以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尚未实施行政管辖的地域,包括尚未回到祖国怀抱的台湾省(香港于1997、年7月1日回归、澳门于1999年12月,1日回归后即不再是境外)。所谓境外机构、组织,是指统一之前的台湾地区和外国的机构,组织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如外国的政府、军队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在中国境内设置的机构、社团以及其他企事业组织,也包括外国驻华使、领馆、,办事处,以及商社、新闻机构等。所谓境外个人,是指居住在外国和统一之前的台湾地区的人,以及居住在中华人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这里所说的居住,不论是否取得永久居住权或长期居住权,还是短期居住,都应视为居住。
本罪中所说的勾结,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是指境内机构、组织、个人实施的下列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与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共同策划或者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接受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资助或者指使,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与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建立联系,取得支持、帮助,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勾结,有公开的,但更多的是进行秘密接触、联系交往、通谋策划,共同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勾结,既有国内的组织和个人与国外机构、组织、个人主动挂勾联系、投靠、接受其资助、指使寻求支持、帮助,也有国外机构、,组织、个人多方与我国国内的组织和个人联络挂勾,提供各种资助、帮助。其 II共同目的是进行危害我国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动。
二、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即暗中秘密策划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动。如谋划签订卖国条约,与敌国通谋向我国发动侵略战争,在我国组织傀儡政府,进行颠覆活动等。
上述两个特征是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勾结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是量,阴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前提和手段;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是勾结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的特定内容和直接目的。本罪的构成,并不要求在实际上已经造成危害祖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结果,而是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具备这两个特征;有勾结外国、境外机构、组织、个人,意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动,即可构成。如果行为人虽与外国、境外机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但策划的不是上述内容,则不构成本罪。
量刑标准
犯本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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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哥 又乱贴了,管理员要处理一下啊。
 
量体裁衣,不偏不倚

DD中国刑法学习研究(补充说明)

1、量刑的标准并非根据所发帖的数量,而是所发帖的性质而定,此仅作为线索追踪。至于将来是否可作为呈堂证供,乃还需法官的认定。

2、至于是否有勾结敌特的行为,应以负责人的行为为标准,并非根据协从人员的认知范围。

3、一切企图毁灭罪证的行为,均以毁灭罪证罪论处,其他参与作案人员,应视为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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