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中外有许多千奇百怪的税收和收费。例如,法国国王法兰西一世(1515年~1547年在位)有一次和御林军一起喝酒,酒后又一起打雪仗,不小心打伤了嘴唇,为了掩饰伤口,不得已蓄留了胡须。因为国王留了胡须,全国也就上行下效起来。国王知道后,气愤之极,不行!胡须岂是人人随便可留的。于是规定:只准贵族留胡须,一般平民百姓要想留胡须,必须缴纳“胡须税”。 今天看来,“胡须税”当然是很荒唐的,现在如果有“胡须税”,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会认为这是不合理的。然而,现在的“社会抚养费”与“胡须税”的荒唐程度,只不过是“五十步笑百步”而已。计生委的说法是:“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社会抚养费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的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这种说法是不是有道理呢?下面从几个方面分析一下: 第一,如果说“多出生的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那么首先就要对“多出生的人口”下一个定义:什么叫“多出生的人口”?从人口学上来说,下一代的人口数量要与上一代保持不变,平均每对夫妇要生2.1个孩子,也就是说: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从人口学上来说是不能算作“超生”的,但现在的很多的“社会抚养费”却是针对第二胎的。 第二,什么叫“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如果说超生婴儿“侵占了社会公共资源”,那么非超生婴儿也一样“侵占了社会公共资源”;如果说超生婴儿“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难道超生婴儿所使用的“社会公共资源”是社会免费提供的吗?他们吃的、穿的、用的东西不是父母花钱买的吗?如果硬要说超生婴儿“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那么外国旅游者及其他外国在华人员也“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要不要对外国在华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三,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并不是平均分配给每个人的,一个富人占有的自然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比一个穷人多几倍甚至几十倍。如果说因为“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就要征收“社会抚养费”,那么这个“社会抚养费”应该向富人征收才对,但现在很多的“社会抚养费”是向穷人征收的。公款吃喝和公车消费不知侵占了多少“社会公共资源”,但从来没听说过向公款吃喝和公车消费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四,人不仅仅是消费者,也是创造者,而且通常来说,人的一生中创造的价值大于他消费的价值,也就是说,人的价值是正数而不是负数。“超生婴儿”长大后,也一样为国家、为社会贡献税收。所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出生婴儿都有补贴;而“社会抚养费”却把婴儿的奶粉钱也要抢走!对超生者进行罚款或征收“社会抚养费”,这在世界各国中是绝无仅有的,可以说这是中国的一大发明! 第五,现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并不仅仅是针对“超生婴儿”,而且还包括没有“准生证”的第一胎婴儿。2006年4月28日的瑞安新闻网报道:瑞安市一对夫妇“因未领取结婚证和生殖健康服务证而违法生育第一胎”,被征收高达40万元的“社会抚养费”!同样是第一胎,难道没有“准生证”的婴儿会比有“准生证”的婴儿占用更多的社会公共资源吗? 第六,计生委为什么要说“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呢?这是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超生”属于行政罚款,那么“超生”两年后如果未被发现,就不能再征收“社会抚养费”了。所以,计生委才要说“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不受两年时效的限制,这样就可以无限期地追溯。然而,所谓“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这与“小学杂费不是学费”的说法是一样的。“小学杂费”实质是“变相学费”,“社会抚养费”实质是“变相罚款”。
第七,几千年来‘无后为大’的思想,不是你政府三言两句就可以改变的。再者说中国国情就很贫穷。本来多生一个家庭负担就重了。还要交**金。把人往死里整。贫穷使整个家庭整体素质下降。真是见钱比见die还亲。 以上转自百度。。
第七,几千年来‘无后为大’的思想,不是你政府三言两句就可以改变的。再者说中国国情就很贫穷。本来多生一个家庭负担就重了。还要交**金。把人往死里整。贫穷使整个家庭整体素质下降。真是见钱比见die还亲。 以上转自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