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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被捐款”从追责开始 (3人在浏览)

杨柳

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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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9日10:20 公益时报
  即日起,拒绝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凭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款、未经许可就擅自开展募捐的,若情节严重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记者昨获悉,省民政厅出台了《省慈善募捐许可办法》,以规范慈善募捐行政许可程序。

  从媒体的公开报道上我们就可以看出,近年来,捐赠摊派和变相摊派层出不穷且屡禁不止。有的单位“层层责任到人”,局长多少元,科长多少元,科员多少元,都按级别规定出最低捐献额……这样的捐款已经异化为硬性摊派,极易引起人们的反感。更有甚者,有的单位竟然强行从职工工资里扣款,而遭遇如此“被捐款”的人也并不鲜见。媒体就曾披露,某地基层教师工资被各种捐款、摊派七扣八扣之后,所剩无几甚至变成负数。  自愿是捐赠的前提。《公益事业捐赠法》早有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但在实际操作中,该法常常被束之高阁。究其缘由,笔者认为,关键在于惩罚不明,只有“禁止”条文,如何惩处却无法可依,导致一些人心存侥幸,公然违法。

  此外,捐款毕竟是做好事、献爱心,这也是很多人遭遇“被捐款”后选择沉默的心理原因,也助推了捐赠摊派行为的屡禁不止。“爱心”成了摊派捐款的借口,之社会捐助的立法、管理机制建设不足,捐款投向不规范、不透明,加大了捐款被挪用、浪费的可能性。上述种种,破坏了捐助的社会心理基础,使人们懒得捐款,不愿捐款。

  从法律角度看,“自愿”本是“捐款”的固有之义,任何硬性的规定、摊派,都有悖募捐的本意。此次,江苏省出台慈善募捐许可办法引发各界关注,关键就在于它迈出了明确惩罚的脚步:“若情节严重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爱心需要呵护,更需要法律的保护。无疑,以法律追责的办法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有利于保护社会爱心,促进慈善事业的长久发展。
 
捐了,会到谁的口袋里呢?真是劫贫致富啊。
今天看到一个新闻,好像是三峡或什么地方的移民款,竟然99%下落不明了,真是无语啊,连天也不敢望了。
 
所捐赠的款去向不明,一点透明度都没・・・・・・爱心被亵渎
 
“捐款”早已变味为“索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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