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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拖欠工资者套上“金箍” (1人在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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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拖欠工资者套上“金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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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2005-04-18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下月起实施

给拖欠工资者套上“金箍”

  本报讯 (记者 黄楚凡 岑稳 通讯员 吴泽波)富有地方特色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5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作出了对工资支付中赖帐不认和“走佬”(逃匿)等行为,用人单位须负责举证,发包方须先垫付,有关部门要负责追偿等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举行了学习贯彻该《条例》的大型咨询活动,不少市民说这个《条例》出台得好,可操作性强,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对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减少和防止拖欠、克扣工资现象,特别是在“拖、赖、逃”等难题面前,制定了相应法规,依法维护了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武器,既适合本省个体经济组织,还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照该《条例》执行,这是继陕西、江苏后的第三个省级工资支付地方性法规。

  4月15日,市劳动保障局组织了全市各有关单位人员、市直各企业负责人(代表)约300人对该《条例》进行学习、贯彻,不少企业代表听了讲课和对照《条例》认真学习后表示,该《条例》出得太及时了,很实用,对工资支付领域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有法可依,针对性强,是广大工薪一族的福音。某印刷厂的一位阿姨说,她单位的工资以前从没发生过拖欠行为,但自从某单位拖欠了她单位部分印刷费后,老板也有拖欠工资迹象,现在通过学习,有了该《条例》作为法律依据,追诉可能大大增加,但她认为执行起来会遇到阻力。

  对工资支付领域中经常出现的“拖、赖、逃”等难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杨春仁说,该《条例》有十几条对上述行为进行规定,如第三十七条规定,拖欠劳动者工资达三个月,对用人单位实施重点监察,甚至向社会公布;对赖帐不认的“不良老板”,第四十四条规定了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使用人单位不敢赖、不能赖,也赖不了;对执法维权中老板“走佬”这一难题中的难题,《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条等规定,若老板“走佬”,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处理垫付临时生活费及追偿事宜;作为发包方的用人单位应当先支付工资……

  在4月16日的大型咨询活动中,一位姓董的40岁下岗妇女向杨春仁局长诉说:她做厨师工作的丈夫连续调了两个单位,月工资都是500多元,但两个单位都不帮他买社保,自己又下岗没工作,百病缠身,子女要读书,家庭生活极端困难,杨局长一一作了解答和指导,建议她去参加免费培训再就业,答应帮她查一查其丈夫的社保问题。

  据介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同志以前调查取证拖欠工资问题时,明明老板就在面前,他也说老板不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同志说,现在可好了,有了该《条例》可依,老板想拖想逃也难了。

《茂名日报・都市版》(2005-04-18 第一版)
 
法律有很多了,但能不能起到作用,值得怀疑。
 
QUOTE(lkjlkjlkjlkj @ 2005年04月18日 Monday, 10:49 PM)
法律有很多了,但能不能起到作用,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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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都实施很多年了,各地还经常发生殴打老师的事,行凶者不但没有受到法律制裁,反而要老师赔款.中国法律给人印象就是恃强凌弱.所以老师们------只好打落牙齿和泪吞,不要妄想有谁给你们主持正义.
 
实施的效果是好的,此后我们的工资再没有拖欠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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