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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不能把对个别干部批评当做诽谤犯罪 (1人在浏览)

多管闲事.

小学四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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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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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znews.com 2010-08-08 09:15 深圳新闻网 【字号:大 中 小】

深圳新闻网讯 “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这是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的。

“办案质量是侦查监督特别是审查逮捕工作的生命线。批捕案件质量不高甚至错捕,不仅严重侵犯当事人的权利,而且严重损害检察机关公信力,严重影响党和政府形象。”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强调。

据了解,有些地方办理的诽谤案件出现的一些问题,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此,该负责人强调,办理诽谤案件要严格审查把关。一要准确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做诽谤犯罪来办。二要严格把握诽谤案件自诉与公诉的界限。属于自诉的,应当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或者作出不予批捕决定。三要建立批捕诽谤案件报上一级院审批的制度。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以便帮助基层院排除干扰,确保办案质量。

案例1

2010年2月初,唐山市汉沽管理区居民杨勇、杨坚强父子被唐山市公安局汉沽分局逮捕并羁押于丰南区看守所,逮捕的理由是“涉嫌诽谤罪”。

让杨氏父子失去人身自由的不过是3篇转帖和一篇92字的跟帖,帖子的内容都涉及唐山市汉沽管理区主任田玉贵。

案例2

2010年3月9日,湖北省十堰市公安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出通告,称经复核,撤销对陈永刚的拘留决定,并责令郧西县警方向陈赔礼道歉、国家赔偿,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此前,陈永刚因持续在论坛发帖,质疑当地政府与“奸商”勾结、斥巨资搞形象工程,并向中纪委举报,被郧西县警方跨地拘捕,以“侮辱诽谤他人”的罪名,对其作出行政拘留8日的决定。

案例3

山东曹县青年段磊因在网上发帖,举报该县庄寨镇党委书记郭峰,县检察院以涉嫌诽谤罪提起公诉。

曹县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2日到2月8日,段磊分别在天涯社区、新浪博客、百度帖吧上发表了《写给省委书记的一封信》等6个帖子。帖子内容举报曹县庄寨镇党委书记郭峰“长期包养情妇”、“其子经营KTV并卖毒吸毒”等。

案例4

2009年2月12日,上海白领王帅在网上发布《河南灵宝老农的抗旱绝招》一帖,披露老家河南灵宝非法征地。新浪等多家门户网站都将帖子放在首页(网络媒体跟进)。

3月6日, 灵宝市刑警队员跨省追捕到上海,将王帅带回。4月16日,河南副省长秦玉海做客人民网公开承认错误并道歉。

“诽谤罪”成问题官员护身符

近年来,我国公民因以发短信、发帖等方式批评地方官员,被冠以“诽谤罪”而遭牢狱之灾的个案一直在重复上演。

根据迄今曝光的“诽谤官员”案件分析,这类案件发生规律大都这样――先是由警方追究“诽谤者”,然后激起媒体与公众群起鸣不平,最后是警方或撤案,或道歉,或赔偿,为“诽谤者”洗刷“罪名”,直至追究办案者责任。

“公民批评和监督政府,是宪法赋予的正当权利。”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员、全国政策科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胡仙芝博士表示,“采用匿名举报也好,发短信、发帖公开批评也好,都是可行的方式。公开批评势必影响地方政府,尤其是直接责任官员的声誉和利益,所以一些官员就会利用手中的权力,甚至动用国家机器来限制和剥夺公民自由批评的权利。”

“以遭到‘诽谤’为名,动用公检法机关对批评者进行关押、审判,是一些问题官员的常用方法。”胡仙芝博士说,“而未查清事实真相,就对公民采取强制措施与审判,不排除背后是受问题官员的权力驱使,把‘诽谤’当成掩盖问题官员腐败真相、打击报复异己者的幌子。” 据《t望》
 
所有针对领导的批评都是犯罪。
 
今天开新快报看到了
 
今天开新快报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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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成为私器,也就造就了这个社会现实。
 
人民时评:法律保障越有力,公权监督越有效
王松苗
2010年08月09日08:17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将诽谤罪案批捕权上提一级,更深层的意义则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的监督权

  监督公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但监督公权在个别地方却需要付出失去自由的代价:一些网民因所谓涉嫌诽谤罪被立案侦查,有的甚至被批捕、判刑。

  面对这种值得警惕的苗头,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决定: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院审批。

  将诽谤罪案批捕权上提一级,除了自行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外,属绝无仅有,足见最高法律监督机关的重视程度。而这种重视,显然不仅仅是为了“帮助基层院排除干扰,确保办案质量”,更深层的意义则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的监督权――这从最高检相关负责人的另外两个要求中可见一斑:准确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做诽谤犯罪来办。严格把握诽谤案件自诉与公诉的界限。属于自诉的,应当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或者作出不予批捕决定。

  监督机关的新规,显然不是无的放矢。从近年来各地发生的多起“诽谤”案件看,往往有这样的特点:第一,被“诽谤”的当事人都是地方领导(县以下),“诽谤”内容直指地方执政问题;第二,办案机关抓人放人都得到了被“诽谤”者的授意或者默认;第三,问责依据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到刑法,问责理由从“散布谣言”到诽谤名誉。个别司法机关将针对县领导的“诽谤”解释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严重危害国家利益”,从而启动了公诉程序。

  社会公众看好这一举措的原因,不只在于其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还在于其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按照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如果这两个“严重”一个都不符合,那么,公诉之门就不能打开。对此,各级检察机关必须从政治的高度深刻认识这一举措的潜在价值,当好每一个案件的把关人,使公权力之下的诽谤罪案越来越少,从而为公民监督公权提供刑事司法支持。

  当然,公民监督也不能逾越法律的边界。那些自认为遭到诽谤的官员,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讨回清白,也可以对自认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启动刑事自诉程序。需要提醒他们的是:既然是监督,就可能有对有错。“要求每种意见都是正确的,无异于封杀表达自由”。
 
打破诽谤罪迷局还缺什么
2010年08月09日 09:14东方早报

羽戈

近年来,法律界闹出了许多笑话,这其中,打击面最广的那则笑话,关乎一个罪名的无中生有。也许你猜到了,这就是所谓的“诽谤政府罪”,于《刑法》无根无据,且得不到一分一毫的法理支持,却成为了公民行使批评权的滑铁卢,成为了某些官员压缩言论、打击异己、专权腐败的护身符。

笑话越闹越大,从王帅、吴保全到邓永固,天南海北,遍地飞扬“诽谤政府”的沙尘暴。最高人民检察院终于不忍坐视,起身说法。其要义有三:第一,准确把握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做诽谤犯罪来办;第二,严格把握诽谤案件自诉与公诉的界限,属于自诉的应当建议侦查机关撤回或者作出不予批捕决定;第三,批捕诽谤案件,要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批。

单看这三点,从重要性上讲,第一点还有些意思。某些媒体却把新闻眼对准了第三点,这是一种移花接木的宣传策略,还是未能看清其中奥妙呢?殊不见,省国土厅敢于以权威人士的会议决定否决省高院的判决,落款“省政府办公厅”的函件敢于警告最高人民法院“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行政权对司法权以下犯上早已是常事,更何况两者的关系就像小夫妻,白天打得不可开交,晚上还得睡一个被窝,所以说,把检察院的批捕权上提一级,就像将Word2003升级为Word2007,看起来功能增多了,外形美观了,实质上并不能彻底去除诽谤罪的木马病毒之肆虐,因为所改造的只是文字软件,而非杀毒软件。

根本之道,仍在于一板一眼,一字一句,依循《刑法》第24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诽谤罪进行考量。在我看来,最需要明确的诽谤罪与非罪的界限,并不是对犯罪对象的侵犯程度(最高检所强调的第一点),而在于,犯罪对象包括哪些人和物。对勘法条,诽谤罪的客体,只能是“他人”,即自然人,你可以诽谤某县长乃至县政府的门卫,却无法诽谤某县政府,因为前者是自然人,有其名誉权,后者却无。由此而言,所谓诽谤政府,正如你宣称要杀死一个影子,本身便自相矛盾,子虚乌有。这个无比虚妄的罪名之滋生,正映射了法律在公权力面前的异化。

很遗憾,最高检的三点讲话并未涉及这一点。也许,有人认为,这是常识,无须多言。只是,抽去了铺在桶底的这一块常识木板,整个木桶还如何搭建起来呢?

我倒觉得,如果能将政府机关从诽谤罪的领地一脚踢开,政府官员失去了权力的依傍,还原身份,与平民同等,则不必对他们高标准严要求,就如王二诽谤张三嫖娼,造成后者家庭破裂,妻离子散,张三便可到法院起诉王二,李四诽谤现任官员在某地包养了一个二线明星,一旦引起严重后果,官员为什么不能起诉他呢?不能因为他是官员,就在他的诉权之上加重重桎梏,他就必须承受变本加厉的诽谤。我很期待,未来某一天,官员为了捍卫自己的名誉权,与那个造谣他包二奶的小市民一同站上不偏不倚的法庭。

当然,“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与诽谤罪所定性的“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毫不相干。最高检把这一点专门拎出来,可从反向推论,现实当中,估计有很多领导干部,因遭遇公民的批评指责,便越权启用了诽谤罪的利器,甚而混淆了自诉与公诉。从头错到尾,错成了一幕滑稽剧。

当诽谤罪被公权力者所利用,作为扭曲、打压公民之言论自由权利的工具,作为对社会批判者深文周纳、罗织构陷,致他们因言获罪的帮凶,那么所沦陷的不止是一个罪名,整个法治边疆可能将渐渐被洪水吞噬。对此,司法机关不是不努力,然而,他们的发力,如最高检关于诽谤罪的三点指示,怎么看都近乎力不从心。不从正面确立法治原则,也许,我们仍会被冰冷的午夜湮没

(作者系青年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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