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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1人在浏览)

杨柳

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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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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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周末网消息(特约撰稿 王曦晨) 2004年5月,河北唐山市滦县教育局管辖下的16所学校和滦县木器厂在滦县教育局的同意下共同出资注册“滦县崇文教育用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崇文公司)。 2004 年12 月,崇文公司编制的“损益表” 显示该公司销售收入为296万8千余元。 2009年12月,中国反腐维权网以《滦县教育局参与开公司销售教辅图书 年销售收入数百万》为题披露此事,并引起了河北燕赵都市报等多家媒体的跟踪报道,后中国反腐维权网站长葛树春遭到了被曝光单位工作人员在电话中的咒骂和羞辱。(有录音)

滦县教育局工会主席充当“崇文公司”总经理

仗资源优势受雇私人图书社 获取42%劳务费

网文显示,滦县崇文教育用品有限公司成立后,滦县教育局多名在职者成为该公司工作人员,原滦县教育局工会主席陈功(现已退休)被“聘”为“公司”总经理…

石家庄艺华图书社是在2005年4月13号申请工商营业执照的,可它于2006年1月10号才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据了解因出版行业属于特殊经营,按正常的程序是先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然后才可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笔者去工商局调取艺华图书社资料的时候,工商局的人称为什么那么多人调取它的资料…



(仗资源优势受雇私人图书社 获取42%劳务费)

在石家庄市裕华区艺华图书社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之前,滦县崇文公司却在2005年8月,与石家庄市裕华区艺华图书社(以下简称艺华图书社)签订劳务协议,并为艺华图书社在滦县范围内宣传、推荐、汇总、发给及图书的收款工作。

滦县崇文公司和艺华图书社的劳务协议显示,艺华图书社在2005年9月1日之前须按崇文公司指定将图书全部送到,崇文公司按销售码洋42%获得人员工资、运输费、通讯费资料费等劳务费…

而举报人张双双提供的证据显示,有滦县教育局做后盾的崇文公司在滦县为艺华图书社所发行图书全部为学生用的教辅图书...云云!

一丘之貉:滦县教育局和崇文公司赖账被起诉

同为被告,唐山另外两教育局早已归还图书款

因赖账,河北K平教育局、河北L亭县教育局、河北滦县教育局及其辖下10数所学校从2006年起便被石家庄女书商张双双起诉至法院。

经过中国反腐维权网的监督,河北L亭县教育局、河北K平区教育局早已知错即改归还张双双图书款,滦县教育局工作人员称自己和另外两个教育局不一样,并坚称不认识张双双,拒不归还张图书款。

而滦县教育局在2010年6月10日出示的证据里却有一份写有张双双电话的收条...“我有滦县李会彬的电话录音,李会彬给我张双双指道的录音也能戳穿他们的谎言”张双双表示。

据悉,张双双起诉并举报滦县教育局和其辖下滦县第二中学、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特殊教育学校、第二实验小学等16所学校赖账和其他涉嫌违法乱纪事件,在2009年底曾一度在互联网上引起网民热议。

最高人民法院旗下中国法院网也对张双双起诉唐山数家教育局一事做出详细报道。

河北日报旗下第一媒体燕赵都市报燕赵都市网则以《教育局办公司 没有成本的买卖?》为题,对滦县教育局参与办公司经营教辅图书年销售收入百万一事做出深度揭露。

滦县教育局和其辖下16所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教育机构,从2009年便陷入“赖账门”、“诉讼门”,透过百度、谷歌等搜索引擎查询“滦县教育局”一词,诸如“ 滦县教育局:一起官司牵出疯狂教育产业化”、“河北滦县教育局和其辖下16所学校赖账被女商人起诉”等转帖历历在目,这些信息对滦县教育局的外在形象有着巨大的不良影响。

“红头文件”不是教育局参与开公司的“遮羞布”

河北滦县教育局参与崇文公司经营证据确凿

河北滦县教育局坚称自己和经营教辅图书一事无关,还辩称16所学校注册了滦县崇文公司,并拿出一份所谓的“红头文件”称开办公司有据可查。而一份日期为2005年12月和2006年3月收款人分别为张琪汶和刘玉彩的收条却显示,滦县教育局两次给张和刘汇款747242元…



(河北滦县教育局参与崇文公司经营证据确凿)

河北省教育厅下发的({1999}14 号文和{2000}16号)文件并没有让教育局直接参与垄断经营教辅图书,而上述收条暴露滦县教育局直接参与崇文公司的经营活动。有分析人士指出,省教育厅“红头文件”不能成为滦县教育局参与办公司的“遮羞布”!

笔者咨询教育部相关工作人员得到答复,我国在2000前后确有教育产业化的政策,但是这一切都是围绕服务教学为宗旨,并没有让下边的教育机构去经营或者盈利,教育局的工作人员不可以参与到经营活动中,教育局工会主席出任公司总经理简直是个笑话!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云雷指出,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亦有北京其他律师认为滦县十数所学校成为滦县崇文教育用品有限公司的股东,有变相敛财的嫌疑,更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楼主,不是你说了算。
 
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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