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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绍基求“生”之路详解 (1人在浏览)

十年磨一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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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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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 2010年07月23日18:41我来说两句(17610)复制链接打印大中小大中小大中小  据报道,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受贿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陈绍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受贿数额近3000万,怎么没有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呢?乍看确实意外!但详细了解该案的具体情况后发现,这个结果是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还真是没什么问题。陈绍基真是求“生”有“路”啊。

  犯罪数额从来都只是法律规定的量刑情节之一,而非惟一标准,而是要结合全案情节,综合评判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最终作出裁判。陈绍基虽然受贿数额巨大,但是案件中的一系列具体因素,决定了法院判处其死缓是适当的。

  首先,该案的大多数受贿事实是陈绍基主动交待的。法院认定的3000万受贿数额中,陈绍基的大部分受贿事实是其自己主动向有关部门交待的。试想,如果其不主动交待,组织部门又没有其他线索,能否有证据认定这么大数额,还真不好说。从法律上来讲,这是非常重要的坦白情节。陈绍基的坦白应该对案件的侦破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样地,陈绍基的坦白也给自己避免一死加了几分。

  其次,该案的赃款、赃物已经全部追缴。陈绍基案发后,涉案的赃款、赃物全部追缴。这意味着陈绍基的全部犯罪所得都被追回,犯罪的全部收益均被剥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已经挽回。

  第三,陈绍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与大多数贪官不同,陈绍基如实交代了其全部犯罪事实,自己的所有钱财全部交代得清清楚楚,毫无隐瞒。这说明陈绍基对自己的犯罪交待是彻底的,对自己犯罪的悔悟程度是很深的,是有教育改造的基础的。

  第四,该案没有直接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陈绍基受贿虽然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但本案并不存在因其受贿而给国家经济秩序、经济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与其他一些因受贿而引发“豆腐渣”工程等恶性事件的案件相比,陈绍基案的后果相对而言是比较轻的。

  第五,该案没有给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作为经济犯罪,本案与其他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犯罪是不同的。其他的很多案件如黑恶势力犯罪、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直接危害了国家安全、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大的恐慌,严重破坏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这些犯罪是应该坚决严惩。经济犯罪虽然也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但其对社会的危害与黑恶势力犯罪等相比,毕竟还是有所不同的。

  因此,法院没有简单地根据犯罪数额来判刑,而是以实事求是的作风和对法律负责任的态度,综合全案情节作出了理性的裁判,是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的。

  陈绍基主动全部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配合有关部门追缴赃款、赃物,为自己找到了一条求“生”路。我们也奉劝天下的贪官,彻底坦白悔悟,不要心存侥幸。一意孤行,一味抗拒,只能受到法律的严惩!
 
有政治交易。
 
贪得多就可以用一部分来摆平,不会死!
 
文强那种是太过恶劣就不同,但真正死刑的这些年又有几个呢?
 
生死是注定的,叫人给他算几卦
 
他不主动交待,也定不了这么重的罪,不是说他说的大部分都是办案人员不知道的吗?这就是立功表现,差点死刑。
 
不死就是讲数成功,也许以前他立下的功劳也救了他一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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