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电白县全体人民
名称:电白全体正义的人民
地址:广东茂名电白
电话:112
法定代表人:姓名:潘某
职务:电白县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姓名: 性别:男 年龄:10000
民族:汉 职务:农民 工作单位:wwwww
住所:电白贫困的农村 电话:80059664
被告:电白县公安局
名称:电白县公安局
地址:电白县水东镇政法路 电话:wwwww
法定代表人:姓名:张某 职务:电白县公安局局长
诉讼请求:要求撤消张某行政职务
事实和理由:2006年3月28日早上约7时15分早上7时十几分,杨梅小学一女老师骑女装摩托车上班,途经向洋大道,在向洋大道金龙泉大酒Z处遇到红灯,在等待红灯时,遇到6名黑社会分子抢劫。一人用枪顶住事主胸口,一人用刀架在事主颈部,一人用锥子抵住事主背部。最终被抢劫去摩托车。在事主被抢劫的现场,有110警车在旁(也在等待红灯),车上有一人(事主通过玻璃,看清了此人,知道此人是一名有职权的警官),警车离案发现场不足5米。在黑社会抢劫事主过程中,警官目睹了全过程,但不作任何表示。事主事后用电话告知家属,并称旁边的110警官不舒缓手。家属声称要告此警官,警官回答自己刚下班。后来,警官向家属道歉。如今,该警察向当事人承诺10内一定寻回摩托车,代价就是要当事人向有关部门说明他当时已经鸣响警笛,当事人为息事宁人也已答应。但张某同志作为该警察的主管领导,纵容其下属歪曲事实、不履行警察的职责,导致电白县黑社会当道,治安极差!张某同志应该负起这个责任!
此 致
电白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电白县全体人民(盖章)
法定代表人:潘某(签章)
2006年03月31日
名称:电白全体正义的人民
地址:广东茂名电白
电话:112
法定代表人:姓名:潘某
职务:电白县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姓名: 性别:男 年龄:10000
民族:汉 职务:农民 工作单位:wwwww
住所:电白贫困的农村 电话:80059664
被告:电白县公安局
名称:电白县公安局
地址:电白县水东镇政法路 电话:wwwww
法定代表人:姓名:张某 职务:电白县公安局局长
诉讼请求:要求撤消张某行政职务
事实和理由:2006年3月28日早上约7时15分早上7时十几分,杨梅小学一女老师骑女装摩托车上班,途经向洋大道,在向洋大道金龙泉大酒Z处遇到红灯,在等待红灯时,遇到6名黑社会分子抢劫。一人用枪顶住事主胸口,一人用刀架在事主颈部,一人用锥子抵住事主背部。最终被抢劫去摩托车。在事主被抢劫的现场,有110警车在旁(也在等待红灯),车上有一人(事主通过玻璃,看清了此人,知道此人是一名有职权的警官),警车离案发现场不足5米。在黑社会抢劫事主过程中,警官目睹了全过程,但不作任何表示。事主事后用电话告知家属,并称旁边的110警官不舒缓手。家属声称要告此警官,警官回答自己刚下班。后来,警官向家属道歉。如今,该警察向当事人承诺10内一定寻回摩托车,代价就是要当事人向有关部门说明他当时已经鸣响警笛,当事人为息事宁人也已答应。但张某同志作为该警察的主管领导,纵容其下属歪曲事实、不履行警察的职责,导致电白县黑社会当道,治安极差!张某同志应该负起这个责任!
此 致
电白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电白县全体人民(盖章)
法定代表人:潘某(签章)
2006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