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妓女与法律 (1人在浏览)

mmdsl5530522

小学一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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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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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对妓女的社会危害性有不同的认识。因此,妓女与法律的关系也比较复杂。一方面,妓女曾经在历史上的许多国家都盛行过,而且目前仍然合法地存地于许多国家和地区,例如,英国、美国的内华达州、台湾地区等。这些合法存在的妓女受政府的管制,一般在指定的地区存在,不准到街头拉客,定期接受生理、疾病检查,向政府交纳税款等。另一方面,许多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明文禁止妓女的存在,实行禁娼措施。中国大陆、前苏联、泰国、香港等地都是如此,日本、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印度、缅甸、斯里兰卡等在1960年以前都曾颁布过取缔或禁止卖淫的法律。在西方国家,从19世纪中期开始取缔妓女,但是实际效果不如预期的好,而是产生了将卖淫活动逐入地下的效果,并使卖淫活动的社会危害性较之半公开存在时为大。在犯罪学领域,人们一致地认为,卖淫属于并不严重的“无被害人犯罪”,既不对财产也不对生命构成危害,因而一些外国犯罪学家认为:不必把妓女卖淫作为严厉打击的重点犯罪,主张警察应当更积极地集中精力去对付更加严重的犯罪;由于普遍存在妓女“禁而不止”的现象,所以,恰当地管理妓女的活动比禁止妓女存在的实际效果更好。在中国大陆,1949年以后大规模地、彻底地禁娼和改造妓女,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使妓女长时间绝迹,但是近年又有“死灰复燃”的趋势,为数不少的妓女以各种方式非法地活动,成为“扫黄”工作的取缔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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