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香糖摄像机
小学二年级
- 注册
- 2009-10-30
- 帖子
- 177
- 反馈评分
- 0
- 点数
- 0
用公款为自己吃喝玩乐埋单。日前,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处原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公款吃喝款被法院认定为贪污,这种判例在全国也罕见,新华社、《人民日报》、《广州日报》、《解放日报》、《中国青年报》等媒体先后转载,为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亮剑”大声叫好,此案也被媒体称之为“舟山案例”。
侵吞单位公款
大多用于吃喝
将近两年时间,舟山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傅平洪几乎没在家中吃过一顿饭。他总是喜欢叫上朋友一起流连于饭店、歌厅等娱乐场所,而且还特别“大方”,总爱抢着埋单。日积月累,他为自己吃喝玩乐埋单动用的公款竟然达44万元。
今年10月21日,舟山市中院以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处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引人注目的是,他用公款为自己吃喝玩乐埋单的44万元也被法院全额认定为贪污款。
法庭上,傅平洪振振有辞:“餐饮费是业务招待不是贪污。”但舟山市中院认为,傅平洪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公款吃喝玩乐,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胡红星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纯粹为个人目的的公款吃喝从客观上侵犯了公共财产权,等于用吃喝等手段占有了公款,原则上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公款吃喝以贪污罪追责”
应成为常态
《解放日报》:法院把公款吃喝认定为“贪污”,符合现代司法理念――公款作为来自纳税人的款项,其花销处置本就需要担负法律上的责任,对于滥用公款吃喝玩乐的行为,造成公共财政损失的,判以“贪污”、“滥用”公款的罪名并不为过。
《南方农村报》:舟山中院将傅平洪公款吃喝玩乐费用认定为贪污款,作出了“有罪”的明确界定,可视作向公款大吃大喝亮剑的“破冰”之举,无疑具有值得推广和借鉴的标本意义。
《新民网》:希望这个案件能起到“蝴蝶效应”。国内其他地方的司法及政府部门应当以此为鉴,严惩公款吃喝等“三公”消费,让那些多吃多占、乱花公款的贪腐分子付出代价。
《中国青年报》:要解决公款吃喝问题,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严格的监督机制,增加公务开支的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另一方面,要使公款消费受到法律规制和控制。对于那些将公款作为自己享乐“专用资金”的官员,要依法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款吃喝以贪污罪追责”的判例应成为常态。
《广州日报》:有两点首先要弄清。其一,我国并非施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舟山中院的判决并不能自动适用于国内其他法院;其二,严谨地说,舟山中院只是把过度公款吃喝认定为贪污,并不是一般意义上将公款吃喝入罪。因此,“关键不在增设什么罪名新立什么规定,而在于下大决心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的财务制度!”
此举对于遏制公款吃喝大有裨益
“凌云时装6068”:好!是得整治了,把公家的钱当成他们肆意挥霍的资本,这样的“败家子”赶快下台。
网友“农民工牌手”:长期以来形成了这样一个概念:吃喝不是罪,不进腰包不是罪。事实上这是一个极其错误的观点。如果把纳税人辛辛苦苦缴纳的税款用来胡吃海喝,当然是一种极大的罪过。
网友“clang1226”:将公款吃喝认定为贪污款,并以贪污罪论处,这大约在国内司法实践中是第一次,此举对于遏制公款吃喝,大有裨益。
网友“尼溪”:长期以来,虽说人们对公款吃喝深恶痛绝,可痛归痛、恨归恨,到目前为止,也只见到一些应时的说了等于没说的防、堵性的规定条文,而无一项法律规定,一直属法律管辖以外的灰色地带。
网友“250250”:在此问题上,确实还有很多细节需要推敲,比如怎样区别公款吃喝和正常公务接待,如何提取证据,在集体公款吃喝时如何区分责任等。但对于公款吃喝入罪,并不能因此裹足不前。实际上,各种禁止公款吃喝的规定、公务接待的标准,相当明确,只要能做到公开、透明,将公务消费“晒”出来,界定、取证、究责的难题,也就不难解决了。
侵吞单位公款
大多用于吃喝
将近两年时间,舟山岱山县高亭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傅平洪几乎没在家中吃过一顿饭。他总是喜欢叫上朋友一起流连于饭店、歌厅等娱乐场所,而且还特别“大方”,总爱抢着埋单。日积月累,他为自己吃喝玩乐埋单动用的公款竟然达44万元。
今年10月21日,舟山市中院以贪污罪、受贿罪,两罪并罚一审判处傅平洪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引人注目的是,他用公款为自己吃喝玩乐埋单的44万元也被法院全额认定为贪污款。
法庭上,傅平洪振振有辞:“餐饮费是业务招待不是贪污。”但舟山市中院认为,傅平洪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公款吃喝玩乐,数额特别巨大,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胡红星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纯粹为个人目的的公款吃喝从客观上侵犯了公共财产权,等于用吃喝等手段占有了公款,原则上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公款吃喝以贪污罪追责”
应成为常态
《解放日报》:法院把公款吃喝认定为“贪污”,符合现代司法理念――公款作为来自纳税人的款项,其花销处置本就需要担负法律上的责任,对于滥用公款吃喝玩乐的行为,造成公共财政损失的,判以“贪污”、“滥用”公款的罪名并不为过。
《南方农村报》:舟山中院将傅平洪公款吃喝玩乐费用认定为贪污款,作出了“有罪”的明确界定,可视作向公款大吃大喝亮剑的“破冰”之举,无疑具有值得推广和借鉴的标本意义。
《新民网》:希望这个案件能起到“蝴蝶效应”。国内其他地方的司法及政府部门应当以此为鉴,严惩公款吃喝等“三公”消费,让那些多吃多占、乱花公款的贪腐分子付出代价。
《中国青年报》:要解决公款吃喝问题,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严格的监督机制,增加公务开支的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另一方面,要使公款消费受到法律规制和控制。对于那些将公款作为自己享乐“专用资金”的官员,要依法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款吃喝以贪污罪追责”的判例应成为常态。
《广州日报》:有两点首先要弄清。其一,我国并非施行判例法制度的国家,舟山中院的判决并不能自动适用于国内其他法院;其二,严谨地说,舟山中院只是把过度公款吃喝认定为贪污,并不是一般意义上将公款吃喝入罪。因此,“关键不在增设什么罪名新立什么规定,而在于下大决心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的财务制度!”
此举对于遏制公款吃喝大有裨益
“凌云时装6068”:好!是得整治了,把公家的钱当成他们肆意挥霍的资本,这样的“败家子”赶快下台。
网友“农民工牌手”:长期以来形成了这样一个概念:吃喝不是罪,不进腰包不是罪。事实上这是一个极其错误的观点。如果把纳税人辛辛苦苦缴纳的税款用来胡吃海喝,当然是一种极大的罪过。
网友“clang1226”:将公款吃喝认定为贪污款,并以贪污罪论处,这大约在国内司法实践中是第一次,此举对于遏制公款吃喝,大有裨益。
网友“尼溪”:长期以来,虽说人们对公款吃喝深恶痛绝,可痛归痛、恨归恨,到目前为止,也只见到一些应时的说了等于没说的防、堵性的规定条文,而无一项法律规定,一直属法律管辖以外的灰色地带。
网友“250250”:在此问题上,确实还有很多细节需要推敲,比如怎样区别公款吃喝和正常公务接待,如何提取证据,在集体公款吃喝时如何区分责任等。但对于公款吃喝入罪,并不能因此裹足不前。实际上,各种禁止公款吃喝的规定、公务接待的标准,相当明确,只要能做到公开、透明,将公务消费“晒”出来,界定、取证、究责的难题,也就不难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