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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案件是自诉案件也就是不告不理 (1人在浏览)

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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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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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判型也是三年以下,还可以进行调节.公安局无权立案.但可以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下罚款.公安机关无权要求当事人向对方道歉.上次一局长做法涉嫌乱用职权.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损害公安机关形象,算不算诽谤罪
2008年07月17日 08:18:30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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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报道,7月14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对编造、散布谣言的郏啸寅,以涉嫌诽谤罪批准逮捕。报道称,在杨佳袭警案发生之后,苏州男子郏啸寅编造了题为《上海袭警事件内幕》的文章,虚构杨佳因被闸北公安分局民警打伤生殖器、丧失生育能力而报复袭警等内容,在网上多次发布。检方认为,郏啸寅利用互联网捏造事
实,严重损害了执法民警的名誉和公安机关的形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46条,涉嫌诽谤罪,故对其批准逮捕。

我认为,从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和规则来看,以“诽谤罪”定罪,理由不充分。

上海检方对郏啸寅的行为认定了三个基本事实:一是利用互联网捏造事实,二是损害了执法民警的名誉,三是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但需要指出的是,郏啸寅的网文,并没有点名某个警察,检方也未确定郏啸寅的行为,到底损害了哪一个民警或者哪几个民警的名誉。

而我国《刑法》第246条明文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必须注意的一个事实是,这一条规定,是放在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当中。也就是说,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并且,这一犯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公民而不是企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的名誉。

所称郏啸寅的行为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继而追究其诽谤罪,与法律规定并不相符。再来看郏啸寅的行为对“执法民警”的名誉侵犯,是否能构成诽谤罪。根据《刑法》的立法原则和法律精神,一个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通常应有特定的对象,应当以侵犯了可确定对象的合法利益为前提。而郏啸寅在网上发布的文章,并没有具体针对哪个警察,而只是泛泛而谈。虽然这种捏造事实(如果确实是捏造的)的行为非常不妥,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嫌疑,但毕竟没有对具体的某个民警构成名誉侵犯,并不符合诽谤罪的犯罪构成。

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对不特定的个人构成名誉“损害”,也要被追究诽谤罪,那么就会产生两个非常可怕的后果:

首先,任何人都不敢对某类公职人员提出批评。例如,倘若一个人在网上或者大街上批评国家公务员腐败,并发出诸如“现在的官都不是好官”之类的感慨,就可以被追究诽谤罪。

其次,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诽谤罪原则上是自诉罪。换句话说,这个罪应以受到侵害的公民通过自诉而发动刑事诉讼程序,但根据上海检方的逻辑,在被侵害对象都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即可提起诽谤罪的刑诉程序,那就让法律的这一原则性规定全部落空,这也是很荒唐的结果。尽管法律也规定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以公诉,但仍然必须以有具体的受害人为前提。

围绕杨佳袭警案,社会各界的疑问特别多,尤其是其作案的动机,以及杨佳此前被无辜拉进派出所限制人身自由接受调查过程中,到底发生了什么。对这些疑问,上海警方至今未能回应。同理,郏啸寅的行为虽然违反了治安处罚法,应当受到谴责和处罚,但以诽谤罪对其进行逮捕,显然不足服人。(陈杰人)
 
网友发帖是否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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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outh.cn 2009-04-20 14:00:00 中国青年网

河南灵宝王帅案已有了处理结果:灵宝市公安局相关责任人被处理,王帅获赔783.93元。条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人民网北京4月20日电(记者 赵艳红)河南灵宝王帅案已有了处理结果:灵宝市公安局相关责任人被处理,王帅获赔783.93元。而内蒙古又曝出相似事件:因网上发帖而被抓的内蒙古男子吴保全,同样因“诽谤”,已入狱1年。那么王帅和吴保全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记者就此采访了某检察院相关人士。

  该人士介绍,根据《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界定是否构成诽谤的条件有三。一是,须有捏造和散布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二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诽谤罪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三是发帖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帖子里发布的内容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发帖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该人士表示,诽谤罪的立案一般都是被诽谤的自然人自诉立案,但如果自然人捏造和散布的内容严重损害了政府名誉或者国家利益,也可以公诉立案。王帅和吴保全案的关键,就在于二者发布的内容是否属实以及二者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如果内容属实或者内容虚假但二者并非主观恶意捏造和传播,都构不成诽谤罪。

  此外,据媒体报道,吴保全一审以诽谤罪被判刑1年,吴不服而上诉,鄂尔多斯市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重审。结果,在没有新增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刑期却从1年改判至2年。上述检方人士表示,如果仅仅是吴保全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那么二审只能维持原判或者减刑。只有检方认为一审量刑过轻并提出抗诉,才能在二审时加刑,否则二审加刑就是违法。

  ■相关法律条款

  《刑法》第246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六、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7 法释〔1998〕30号)

  第六条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内蒙古男子发帖反映鄂尔多斯土地问题被判诽谤已入狱一年

  吴保全,39岁,内蒙古乌海市人。

  2007年9月6日,吴保全得知,朋友康树林的农村老家被政府强行征地,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村民们苦诉无门。吴保全建议把这些情况发到网上,以引起有关部门重视。但康树林不会上网,吴主动提出帮忙发帖。

  第二天,题为《领导:你要杀你的农民姐弟?》的帖子出现在网上。

  9月16日,3名鄂尔多斯警察将在青岛办事的吴保全带回鄂尔多斯后,以侮辱诽谤他人罪拘留10天。

  2007年10月到11月,吴保全再次上网发帖反映土地问题。

  2008年4月27日,正在沈阳办事的吴保全被抓,理由是他捏造事实发布帖子,侮辱、诽谤他人及政府。

  2008年6月4日,吴保全被正式逮捕。一审以诽谤罪被判刑1年。吴不服而上诉,鄂尔多斯市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重审。结果,在没有新增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刑期却从1年改判至2年。[详细]

  ■灵宝向本网通报王帅事件处理结果:王帅发帖诽谤案被定为错案 公安局责任人被处理

  4月17日晚,人民网收到河南灵宝市委宣传部发来的《灵宝市公安局关于办理王帅一案涉及人员的处理意见》。《意见》说,4月15日,经灵宝市公安局执法监督委员会研究,王帅发帖诽谤案被定为错案。灵宝市公安局本着实事求是、知错必改、违法必究的态度,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和《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对相关办案人员和责任领导予以责任追究。

  ■灵宝市公安局局长赴上海道歉:王帅在网上发帖的行为不够成诽谤罪 赔偿783.93元

  4月17日晚,王帅给《中国青年报》记者打来电话,说他拿到了国家赔偿,共783.93元。

  王帅告诉记者,17日灵宝市公安局局长宋中奎等赴上海向他道歉,称这是一起错案,王帅在网上发帖的行为不够成诽谤罪,公安机关在执法上有过错,没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目前已经撤案。宋中奎表示,此案他当时不知情,但作为灵宝市公安局局长,在这件事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特向他道歉,并给予他国家赔偿。今后,公安人员将加强法制学习,认真吸取教训,避免类似问题发生。(中国青年报)

  ■河南省副省长、公安厅厅长秦玉海回应灵宝事件

  16日下午,河南省副省长、公安厅厅长秦玉海做客人民网,就河南公安大走访成效和省内公安工作情况,接受本网记者采访并与网友交流互动。

  在谈及灵宝事件时,秦玉海指出,公安机关在王帅这个事情上,执法是有过错的,当地公安机关执法中没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去办理。三门峡公安局已经对这起案件作出了撤案处理,对王帅进行了国家赔偿。这个事情暴露出公安机关随意执法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我们河南省公安厅已经派出了督察和法制调查组在灵宝进行调查,查找在这个事情上公安机关应该吸取什么教训,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我看到很多网友对王帅问题提出了很多意见和自己的观点,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河南公安工作的监督。作为河南省的公安厅长,在我们省出了这种问题,在工作上我也有责任,在这里我也向大家道歉。

  ■寄语王帅:维权要击中要害

  本来王帅遭了牢狱之灾,应该慰问一下才是,但出于治病救人的迫切愿望,倒是不妨给王帅以及今后可能出现的王帅们说上两句关于打人的诀窍。

  武林有云:挑裆一脚、神仙也倒。这招名之曰"撩阴腿"。很多不明白技击技法的人,总是把这个当作不正经的招数来看待,其实这招再正经没有了。格斗的目的就是把对方摆平,摆平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直接攻击要害,而且要对方很难防备才是。

  最近几年出了好几档子因言获罪的事儿,我查了查,基本都是用顺口溜、打油诗、反讽的手段,最后导致牢狱之灾的。您看,这就是不能直接打击其要害的后果。要知道虽然我们这里对于诽谤之类的民事诉讼总是没什么人在意,仿佛我们平民百姓对于自己的名誉很不在乎似的。但由于现在的官员们学历都比较高了,每逢看到讽喻的词汇,马上就会想到自己那脸面来。 [详细]


编辑: 李羿 来源: 人民网
 
诽谤罪的背后是“权力干预司法”
2009-04-22 10:47 新闻晨报 网友评论 0 条,点击查看
  作者:王 琳

“灵宝帖案”风波未平,“内蒙帖案”正在热议,“遂宁帖案”又来了。据《华西都市报》4月21日报道,四川遂宁市蓬溪县青年邓永固在网上用真名发帖子,批评“高升乡在退耕还林中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并称遂宁市、蓬溪县及县林业局有关领导是“败类”。去年10月17日,邓永固因涉嫌诽谤罪被蓬溪县公安局刑拘。12月31日,蓬溪县检察院正式向蓬溪县法院提起公诉。不知为何,直到检方提出公诉四个多月后的4月20日,蓬溪县法院才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诽谤案。

自“彭水词案”以来,讨论批评政府的公民是否构成“诽谤罪”似乎有些多余。经过一轮又一轮的网络舆情洗礼,如今就算是非法律专业人士也多半知道,刑法上并没有“诽谤政府罪”,也没有“诽谤官员罪”。而个人(包括官员)若认为有人对自己构成了“诽谤”,可以向法院递交自诉状。刑法上的“诽谤罪”是“以自诉为原则,以公诉为例外。”所谓例外,只有那些“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诽谤罪才能提起公诉。

在邓永固这一个案里,举报当地政府违纪违法当然不是诽谤,哪怕举报内容失实,也不构成诽谤。至于指名道姓称某些官员为“败类”,这更不是诽谤。如果这些官员确实不是“败类”,那也只是“侮辱”,而不是“捏造事实”。否则,我们每个人几乎都有“诽谤”的嫌疑,比如我们在吵架或争论时常常会脱口而出把对方贬低为某种低智能的动物,难道对方有权拨打“110”请警方来抓捕“诽谤嫌犯”?还有我们的“国骂”,也常常出现在街巷争吵中,这种动辄问候他人女性亲属的言论较之“败类”要恶毒得多,如果也都交由检察机关来公诉的话,公、检、法部门可就有得忙了。

当然,这些“诽谤”和“疑似诽谤”每天都在发生,但公权力机关并不介入,也没有必要一一介入。知名的娱乐人物宋祖德在其博客中一会儿说周慧敏就是“集邮女星”,一会儿说贾静雯在天津有私生女。这些博文在网络流传甚广,影响巨大,但疑似“被诽谤”的当事人不以为然,司法也就保持着沉默。之所以公安司法机关会为了某些地方官员而不惜动用国家暴力机器,可能的原因就在于,这些地方公安司法机关事实上成为地方党政官员的“私家机器”。

于司法领域,向有“司法行政化”和“司法地方化”之说。十余年来的司法改革一直在围绕“司法去行政化”和“司法去地方化”而努力。从这层出不穷的“公民诽谤官员案”来看,“司法地方化”的背后实则就是“司法官员化”。“灵宝帖案”中,几位当事的警察被处分,网上为他们抱屈之声不绝于耳。说民警“因办案业务知识不精,对错案的发生负有直接的责任”,如何能够服众?诽谤罪的常识,只要看过刑法就能明了,无需“精通”也能依法执法。民警岂会不知“诽谤罪”的定义,之所以有怀揣“诽谤罪”令箭跨省抓捕之雷霆行动,多半是源于当地更高领导的授意或暗示。

如果“灵宝帖案”还不能说明问题的话,请看“内蒙帖案”。将发帖者吴保全以诽谤罪抓捕、公诉、定罪,办案人员向媒体表示出了种种无奈。比如行使终审权的鄂尔多斯中级法院工作人员就对媒体“私下”表示,“这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一审法院一位法官也“私下”坦承,“凭我的良心,凭法律原则,我都认为他无罪。”包括控方一位检察官也透露,当院里讨论该不该诉时,有领导表示,这是市里的案子,“我们管不了。”

检察官管不了“诽谤罪”,谁在管呢?某些地方官员,他们不但管住了正常行使批评权的网民,还管住了本该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这一畸形的权力生态若不破解,因言获罪的“公民诽谤官员案”还将继续冲击公众对司法的信心。
 
常上论坛发表的网友,最好是能认真学习一下,如何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去评价一件事情,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所反映的问题是真实的,即使有些差错,只要没有主观恶意不触犯诽谤罪
 
不要滥用诽谤罪(2008-01-07 18:01:08)标签:县委书记 媒体 诽谤 言论自由 辽宁 西丰 杂谈
,“辽宁西丰,一场官商的较量”http:www.kashigar.netnewsShow.asp?id=7682 这篇报道让我们看到同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在对被告,也就是用手机散发短信的赵俊萍提出诉讼,法院受理,但是作为被诽谤人的张志国并没有提出告诉,也没有出庭作证。不知道,张书记对于这位市民最终被判刑,是否也不知情。 既然受害人两次都没有告发,也就是说,两次的立案,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秩序。只是,不知道西丰的人民检察院,是如何界定国家利益受损,和社会秩序受到危害?难道一个官员的名誉等同于国家利益?还是担心这个当地的政府,无法应对流言的流传造成的不良影响?如果是后者,这点点所谓的“危机”都无法从容应对,那末这个政府官员的执政能力,是否应该被大家质疑? 还有一点,对于政治人物来说,民众的对他们的道德要求是远远高于普通人的,正是因为这样,政治人物要比普通人承受更多的压力,这些压力来自民众的批评,猜测,很多时候还会过了火位。至于媒体,承担舆论监督的角色,出现和一些利益团体,甚至是地方政府的冲突,是很正常也很普遍的事情。 在判断媒体的报道是否属于诽谤,在中国内地算是新兴事物,必须要提的是,这些年,一些官方提出公诉的案件,让诽谤罪更为大家所熟悉。不了解中国的法院,在判决的时候的考量,在香港,诽谤罪也是在九十年代才开始增多的诉讼,也有一些针对媒体的言论的官司,而法院的出发点是,”公正评论“的出发点,也就是说,法庭会从一个节目,一篇报道的整体印象去判断整段内容的意思,不会因为当中个别的错
误和失误作为判断,法庭也会坚持,在一个民主社会,应该保障言论自由,所以会用比较宽松的态度去审查有关的内容。而在西方,掌握国家权力的政客的言行,因为关系到公众利益,因此媒体加以监督,批评,是民主国家的社会责任。对于媒体在执行任务的时候,除非能够证明媒体是故意的栽赃,丑化,而不采取平衡报道或者是登载对方的抗辩说明,通常法院都会推定媒体是善意而不需要负责。 作为一个公民,对于那些用手机,网络等等故意去诋毁别人的做法当然不赞同,但是这些,和那种不遵守司法程序,用法去做出惩罚,或者是滥用国家利益这样的条款的行为,更加的担忧。如果发现自己被诽谤,即使是官员,也有权利用公民的身份去起诉另外一位公民,通过法律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虽然很多时候,这些官员都表示自己不知情,但是却摆脱不了外界的猜测。而更理想的,就是对于这样的言论,心胸宽广一些,不成立的,一笑而过,确实存在的,即使不完全,也能够自我反省,只有这样,社会才能够和谐,不是吗? 版权声明:可以任意转载,转载时请务必以超链接形式标明文章原始出处和作者信息及本声明。
http://www.my1510.cn/article.php?12cdfd8710478d64

记得,曾经民告官是新闻,但是这两年,官告民的新闻却越来越多,难道这是社会进步,大家的法律意识更强的表现?

辽宁西丰的警察来到北京,为的是要拘捕“法人”杂志社的记者朱文娜,罪名是涉嫌诽谤,辽宁西丰县公安局证实,已经立案。

版权声明:可以任意转载,转载时请务必以超链接形式标明文章原始出处和作者信息及本声明。 http:www.my1510.cnarticle.php?12cdfd8710478d64 记得,曾经民告官是新闻,但是这两年,官告民的新闻却越来越多,难道这是社会进步,大家的法律意识更强的表现? 辽宁西丰的警察来到北京,为的是要拘捕“法人”杂志社的记者朱文娜,罪名是涉嫌诽谤,辽宁西丰县公安局证实,已经立案。 涉嫌诽谤对象是谁?原来是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不过让人奇怪的是,这个在案件当中最关键的人物,却对于当地警察到北京抓人表示一点点也不知情。也就是说,他并没有以受害人的角色,向当地法院提出告诉。 这是一起怎样的纠葛?大家可以看看这篇报道里面的详细内容。 http:news.ifeng.comsociety12008010107_343_354905.shtml 我们还是先来看看诽谤罪如何处罚: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那末在这宗案件里面,被害人并没有告发,也就是不存在第一个”告诉的才处理“,那末剩下的,导致当地的检察院和公安部门采取行动,那就是这位记者的所作所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仔细看了记者的有关报道
涉嫌诽谤对象是谁?原来是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不过让人奇怪的是,这个在案件当中最关键的人物,却对于当地警察到北京抓人表示一点点也不知情。也就是说,他并没有以受害人的角色,向当地法院提出告诉。



这是一起怎样的纠葛?大家可以看看这篇报道里面的详细内容。

,“辽宁西丰,一场官商的较量”http:www.kashigar.netnewsShow.asp?id=7682 这篇报道让我们看到同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在对被告,也就是用手机散发短信的赵俊萍提出诉讼,法院受理,但是作为被诽谤人的张志国并没有提出告诉,也没有出庭作证。不知道,张书记对于这位市民最终被判刑,是否也不知情。 既然受害人两次都没有告发,也就是说,两次的立案,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秩序。只是,不知道西丰的人民检察院,是如何界定国家利益受损,和社会秩序受到危害?难道一个官员的名誉等同于国家利益?还是担心这个当地的政府,无法应对流言的流传造成的不良影响?如果是后者,这点点所谓的“危机”都无法从容应对,那末这个政府官员的执政能力,是否应该被大家质疑? 还有一点,对于政治人物来说,民众的对他们的道德要求是远远高于普通人的,正是因为这样,政治人物要比普通人承受更多的压力,这些压力来自民众的批评,猜测,很多时候还会过了火位。至于媒体,承担舆论监督的角色,出现和一些利益团体,甚至是地方政府的冲突,是很正常也很普遍的事情。 在判断媒体的报道是否属于诽谤,在中国内地算是新兴事物,必须要提的是,这些年,一些官方提出公诉的案件,让诽谤罪更为大家所熟悉。不了解中国的法院,在判决的时候的考量,在香港,诽谤罪也是在九十年代才开始增多的诉讼,也有一些针对媒体的言论的官司,而法院的出发点是,”公正评论“的出发点,也就是说,法庭会从一个节目,一篇报道的整体印象去判断整段内容的意思,不会因为当中个别的错
http://news.ifeng.com/society/1/200801/0107_343_354905.shtml

,“辽宁西丰,一场官商的较量”http:www.kashigar.netnewsShow.asp?id=7682 这篇报道让我们看到同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在对被告,也就是用手机散发短信的赵俊萍提出诉讼,法院受理,但是作为被诽谤人的张志国并没有提出告诉,也没有出庭作证。不知道,张书记对于这位市民最终被判刑,是否也不知情。 既然受害人两次都没有告发,也就是说,两次的立案,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秩序。只是,不知道西丰的人民检察院,是如何界定国家利益受损,和社会秩序受到危害?难道一个官员的名誉等同于国家利益?还是担心这个当地的政府,无法应对流言的流传造成的不良影响?如果是后者,这点点所谓的“危机”都无法从容应对,那末这个政府官员的执政能力,是否应该被大家质疑? 还有一点,对于政治人物来说,民众的对他们的道德要求是远远高于普通人的,正是因为这样,政治人物要比普通人承受更多的压力,这些压力来自民众的批评,猜测,很多时候还会过了火位。至于媒体,承担舆论监督的角色,出现和一些利益团体,甚至是地方政府的冲突,是很正常也很普遍的事情。 在判断媒体的报道是否属于诽谤,在中国内地算是新兴事物,必须要提的是,这些年,一些官方提出公诉的案件,让诽谤罪更为大家所熟悉。不了解中国的法院,在判决的时候的考量,在香港,诽谤罪也是在九十年代才开始增多的诉讼,也有一些针对媒体的言论的官司,而法院的出发点是,”公正评论“的出发点,也就是说,法庭会从一个节目,一篇报道的整体印象去判断整段内容的意思,不会因为当中个别的错




我们还是先来看看诽谤罪如何处罚: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辽宁西丰,一场官商的较量”http:www.kashigar.netnewsShow.asp?id=7682 这篇报道让我们看到同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在对被告,也就是用手机散发短信的赵俊萍提出诉讼,法院受理,但是作为被诽谤人的张志国并没有提出告诉,也没有出庭作证。不知道,张书记对于这位市民最终被判刑,是否也不知情。 既然受害人两次都没有告发,也就是说,两次的立案,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秩序。只是,不知道西丰的人民检察院,是如何界定国家利益受损,和社会秩序受到危害?难道一个官员的名誉等同于国家利益?还是担心这个当地的政府,无法应对流言的流传造成的不良影响?如果是后者,这点点所谓的“危机”都无法从容应对,那末这个政府官员的执政能力,是否应该被大家质疑? 还有一点,对于政治人物来说,民众的对他们的道德要求是远远高于普通人的,正是因为这样,政治人物要比普通人承受更多的压力,这些压力来自民众的批评,猜测,很多时候还会过了火位。至于媒体,承担舆论监督的角色,出现和一些利益团体,甚至是地方政府的冲突,是很正常也很普遍的事情。 在判断媒体的报道是否属于诽谤,在中国内地算是新兴事物,必须要提的是,这些年,一些官方提出公诉的案件,让诽谤罪更为大家所熟悉。不了解中国的法院,在判决的时候的考量,在香港,诽谤罪也是在九十年代才开始增多的诉讼,也有一些针对媒体的言论的官司,而法院的出发点是,”公正评论“的出发点,也就是说,法庭会从一个节目,一篇报道的整体印象去判断整段内容的意思,不会因为当中个别的错
那末在这宗案件里面,被害人并没有告发,也就是不存在第一个”告诉的才处理“,那末剩下的,导致当地的检察院和公安部门采取行动,那就是这位记者的所作所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仔细看了记者的有关报道,“辽宁西丰,一场官商的较量”,“辽宁西丰,一场官商的较量”http:www.kashigar.netnewsShow.asp?id=7682 这篇报道让我们看到同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在对被告,也就是用手机散发短信的赵俊萍提出诉讼,法院受理,但是作为被诽谤人的张志国并没有提出告诉,也没有出庭作证。不知道,张书记对于这位市民最终被判刑,是否也不知情。 既然受害人两次都没有告发,也就是说,两次的立案,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秩序。只是,不知道西丰的人民检察院,是如何界定国家利益受损,和社会秩序受到危害?难道一个官员的名誉等同于国家利益?还是担心这个当地的政府,无法应对流言的流传造成的不良影响?如果是后者,这点点所谓的“危机”都无法从容应对,那末这个政府官员的执政能力,是否应该被大家质疑? 还有一点,对于政治人物来说,民众的对他们的道德要求是远远高于普通人的,正是因为这样,政治人物要比普通人承受更多的压力,这些压力来自民众的批评,猜测,很多时候还会过了火位。至于媒体,承担舆论监督的角色,出现和一些利益团体,甚至是地方政府的冲突,是很正常也很普遍的事情。 在判断媒体的报道是否属于诽谤,在中国内地算是新兴事物,必须要提的是,这些年,一些官方提出公诉的案件,让诽谤罪更为大家所熟悉。不了解中国的法院,在判决的时候的考量,在香港,诽谤罪也是在九十年代才开始增多的诉讼,也有一些针对媒体的言论的官司,而法院的出发点是,”公正评论“的出发点,也就是说,法庭会从一个节目,一篇报道的整体印象去判断整段内容的意思,不会因为当中个别的错http://www.kashigar.net/news/Show.asp?id=7682

这篇报道让我们看到同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在对被告,也就是用手机散发短信的赵俊萍提出诉讼,法院受理,但是作为被诽谤人的张志国并没有提出告诉,也没有出庭作证。不知道,张书记对于这位市民最终被判刑,是否也不知情。



既然受害人两次都没有告发,也就是说,两次的立案,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以及社会秩序。只是,不知道西丰的人民检察院,是如何界定国家利益受损,和社会秩序受到危害?难道一个官员的名誉等同于国家利益?还是担心这个当地的政府,无法应对流言的流传造成的不良影响?如果是后者,这点点所谓的“危机”都无法从容应对,那末这个政府官员的执政能力,是否应该被大家质疑?

还有一点,对于政治人物来说,民众的对他们的道德要求是远远高于普通人的,正是因为这样,政治人物要比普通人承受更多的压力,这些压力来自民众的批评,猜测,很多时候还会过了火位。至于媒体,承担舆论监督的角色,出现和一些利益团体,甚至是地方政府的冲突,是很正常也很普遍的事情。



版权声明:可以任意转载,转载时请务必以超链接形式标明文章原始出处和作者信息及本声明。 http:www.my1510.cnarticle.php?12cdfd8710478d64 记得,曾经民告官是新闻,但是这两年,官告民的新闻却越来越多,难道这是社会进步,大家的法律意识更强的表现? 辽宁西丰的警察来到北京,为的是要拘捕“法人”杂志社的记者朱文娜,罪名是涉嫌诽谤,辽宁西丰县公安局证实,已经立案。 涉嫌诽谤对象是谁?原来是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不过让人奇怪的是,这个在案件当中最关键的人物,却对于当地警察到北京抓人表示一点点也不知情。也就是说,他并没有以受害人的角色,向当地法院提出告诉。 这是一起怎样的纠葛?大家可以看看这篇报道里面的详细内容。 http:news.ifeng.comsociety12008010107_343_354905.shtml 我们还是先来看看诽谤罪如何处罚: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那末在这宗案件里面,被害人并没有告发,也就是不存在第一个”告诉的才处理“,那末剩下的,导致当地的检察院和公安部门采取行动,那就是这位记者的所作所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仔细看了记者的有关报道
在判断媒体的报道是否属于诽谤,在中国内地算是新兴事物,必须要提的是,这些年,一些官方提出公诉的案件,让诽谤罪更为大家所熟悉。不了解中国的法院,在判决的时候的考量,在香港,诽谤罪也是在九十年代才开始增多的诉讼,也有一些针对媒体的言论的官司,而法院的出发点是,”公正评论“的出发点,也就是说,法庭会从一个节目,一篇报道的整体印象去判断整段内容的意思,不会因为当中个别的错误和失误作为判断,法庭也会坚持,在一个民主社会,应该保障言论自由,所以会用比较宽松的态度去审查有关的内容。而在西方,掌握国家权力的政客的言行,因为关系到公众利益,因此媒体加以监督,批评,是民主国家的社会责任。对于媒体在执行任务的时候,除非能够证明媒体是故意的栽赃,丑化,而不采取平衡报道或者是登载对方的抗辩说明,通常法院都会推定媒体是善意而不需要负责。



作为一个公民,对于那些用手机,网络等等故意去诋毁别人的做法当然不赞同,但是这些,和那种不遵守司法程序,用法去做出惩罚,或者是滥用国家利益这样的条款的行为,更加的担忧。如果发现自己被诽谤,即使是官员,也有权利用公民的身份去起诉另外一位公民,通过法律为自己讨回一个公道,虽然很多时候,这些官员都表示自己不知情,但是却摆脱不了外界的猜测。而更理想的,就是对于这样的言论,心胸宽广一些,不成立的,一笑而过,确实存在的,即使不完全,也能够自我反省,只有这样,社会才能够和谐,不是吗?
 
QUOTE(MTVV @ 2009年09月28日 Monday, 11:12 AM)
常上论坛发表的网友,最好是能认真学习一下,如何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去评价一件事情,如何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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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倒吧,大陆的法律只是鸡的裤子,有钱就脱,无钱毛都没有得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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