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发帖是否构成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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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youth.cn 2009-04-20 14:00:00 中国青年网
河南灵宝王帅案已有了处理结果:灵宝市公安局相关责任人被处理,王帅获赔783.93元。条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人民网北京4月20日电(记者 赵艳红)河南灵宝王帅案已有了处理结果:灵宝市公安局相关责任人被处理,王帅获赔783.93元。而内蒙古又曝出相似事件:因网上发帖而被抓的内蒙古男子吴保全,同样因“诽谤”,已入狱1年。那么王帅和吴保全的行为是否构成诽谤?记者就此采访了某检察院相关人士。
该人士介绍,根据《刑法》第2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界定是否构成诽谤的条件有三。一是,须有捏造和散布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二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诽谤罪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三是发帖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自己帖子里发布的内容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发帖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该人士表示,诽谤罪的立案一般都是被诽谤的自然人自诉立案,但如果自然人捏造和散布的内容严重损害了政府名誉或者国家利益,也可以公诉立案。王帅和吴保全案的关键,就在于二者发布的内容是否属实以及二者是否存在主观恶意。如果内容属实或者内容虚假但二者并非主观恶意捏造和传播,都构不成诽谤罪。
此外,据媒体报道,吴保全一审以诽谤罪被判刑1年,吴不服而上诉,鄂尔多斯市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重审。结果,在没有新增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刑期却从1年改判至2年。上述检方人士表示,如果仅仅是吴保全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那么二审只能维持原判或者减刑。只有检方认为一审量刑过轻并提出抗诉,才能在二审时加刑,否则二审加刑就是违法。
■相关法律条款
《刑法》第246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九十八条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12.28)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六、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7 法释〔1998〕30号)
第六条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定罪处罚。
■内蒙古男子发帖反映鄂尔多斯土地问题被判诽谤已入狱一年
吴保全,39岁,内蒙古乌海市人。
2007年9月6日,吴保全得知,朋友康树林的农村老家被政府强行征地,低价买进,高价卖出,村民们苦诉无门。吴保全建议把这些情况发到网上,以引起有关部门重视。但康树林不会上网,吴主动提出帮忙发帖。
第二天,题为《领导:你要杀你的农民姐弟?》的帖子出现在网上。
9月16日,3名鄂尔多斯警察将在青岛办事的吴保全带回鄂尔多斯后,以侮辱诽谤他人罪拘留10天。
2007年10月到11月,吴保全再次上网发帖反映土地问题。
2008年4月27日,正在沈阳办事的吴保全被抓,理由是他捏造事实发布帖子,侮辱、诽谤他人及政府。
2008年6月4日,吴保全被正式逮捕。一审以诽谤罪被判刑1年。吴不服而上诉,鄂尔多斯市中院以事实不清为由裁定重审。结果,在没有新增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刑期却从1年改判至2年。[详细]
■灵宝向本网通报王帅事件处理结果:王帅发帖诽谤案被定为错案 公安局责任人被处理
4月17日晚,人民网收到河南灵宝市委宣传部发来的《灵宝市公安局关于办理王帅一案涉及人员的处理意见》。《意见》说,4月15日,经灵宝市公安局执法监督委员会研究,王帅发帖诽谤案被定为错案。灵宝市公安局本着实事求是、知错必改、违法必究的态度,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和《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对相关办案人员和责任领导予以责任追究。
■灵宝市公安局局长赴上海道歉:王帅在网上发帖的行为不够成诽谤罪 赔偿783.93元
4月17日晚,王帅给《中国青年报》记者打来电话,说他拿到了国家赔偿,共783.93元。
王帅告诉记者,17日灵宝市公安局局长宋中奎等赴上海向他道歉,称这是一起错案,王帅在网上发帖的行为不够成诽谤罪,公安机关在执法上有过错,没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目前已经撤案。宋中奎表示,此案他当时不知情,但作为灵宝市公安局局长,在这件事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特向他道歉,并给予他国家赔偿。今后,公安人员将加强法制学习,认真吸取教训,避免类似问题发生。(中国青年报)
■河南省副省长、公安厅厅长秦玉海回应灵宝事件
16日下午,河南省副省长、公安厅厅长秦玉海做客人民网,就河南公安大走访成效和省内公安工作情况,接受本网记者采访并与网友交流互动。
在谈及灵宝事件时,秦玉海指出,公安机关在王帅这个事情上,执法是有过错的,当地公安机关执法中没有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去办理。三门峡公安局已经对这起案件作出了撤案处理,对王帅进行了国家赔偿。这个事情暴露出公安机关随意执法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我们河南省公安厅已经派出了督察和法制调查组在灵宝进行调查,查找在这个事情上公安机关应该吸取什么教训,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我看到很多网友对王帅问题提出了很多意见和自己的观点,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河南公安工作的监督。作为河南省的公安厅长,在我们省出了这种问题,在工作上我也有责任,在这里我也向大家道歉。
■寄语王帅:维权要击中要害
本来王帅遭了牢狱之灾,应该慰问一下才是,但出于治病救人的迫切愿望,倒是不妨给王帅以及今后可能出现的王帅们说上两句关于打人的诀窍。
武林有云:挑裆一脚、神仙也倒。这招名之曰"撩阴腿"。很多不明白技击技法的人,总是把这个当作不正经的招数来看待,其实这招再正经没有了。格斗的目的就是把对方摆平,摆平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直接攻击要害,而且要对方很难防备才是。
最近几年出了好几档子因言获罪的事儿,我查了查,基本都是用顺口溜、打油诗、反讽的手段,最后导致牢狱之灾的。您看,这就是不能直接打击其要害的后果。要知道虽然我们这里对于诽谤之类的民事诉讼总是没什么人在意,仿佛我们平民百姓对于自己的名誉很不在乎似的。但由于现在的官员们学历都比较高了,每逢看到讽喻的词汇,马上就会想到自己那脸面来。 [详细]
编辑: 李羿 来源: 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