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xx,男,身份证号码:44xxxxxxxxx,住址:茂名市xxxxxx,电话号码:1xxxxxxxx。
被告: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电白县稀土冶炼厂三角圩新厂区。
法定代表人:黄英x
被告:周肖霞,女,成年,住址:电白县稀土冶炼厂三角圩新厂区。系电白区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系该物业公司的实际承包人,电话:1992729959x。
请求事项:
一,判令被告物业公司退还xxx房物业管理费(6个月)834元、公摊费647.72元给原告;
二,判令被告周肖霞对上述款项的退还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事实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