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律师网)一个晚上,女生甲站在班主任办公室外等候训话,男老师乙经过,以谈话为由,将甲带到学校一工地的床上,并且说他和甲的班主任关系很好,我去给你说情,你就不会被罚了。于是乙就吻甲,摸甲,甲挣脱后跑了几步,还喊了几声,当时远处有一老师正在训学生,乙就强行把甲抱到床上并实施强奸,在强奸过程中甲有推掀动作。事后乙威胁甲不要对别人说,后来乙也给甲在班主任面前说了情。甲后来对其要好的同学说了,并在日记里也骂了乙,也当面骂乙不配是老师,我要告你。乙怕事情败露,给了甲800元叫甲出走,于是甲出走了。一审认定甲无明显反抗,事后又收了钱,甲生活作风不太好,证据不足为由,判决乙无罪。现检察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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