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惦百贤 @ 2013年04月29日 Monday, 04:36 PM)
茂名市关于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的通告
根据省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质监局、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粤公通字〔2012〕115号)以及《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公通字[2013]4号)精神,我市将依法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简称超标车),设立过渡期,实施临时登记,限制使用,限期予以淘汰。特此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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