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OTE(BadMan @ 2011年01月19日 Wednesday, 07:56 AM)
尽管情有可原,尽管经过物价局批准,但收费毕竟无法律依据,物价局实际上也依法无权做出批准,尤其是该项收费在群众要求派出所办事时作为办事的前提条件,群众怎会没意见?群众对36元钱可以不计较,但对这种收费方法却很难不计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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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做的是给这个县城一个新的面貌。以改变在人面前腐败,黑暗之类的评语。
如就为这费用而让人觉得换汤不换药~是否有点吃力不讨好?
动用公权机构收取费用,于公于理都难过民意~~。授人以柄~~~
记得家里人有心,有力的贤达人士不在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