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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茂名市茂南开发区一饭店因结账发生纠纷报警导致的妨碍公务案对被刑事拘留者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不起诉 (1人在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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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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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南开发区一饭店因结账发生纠纷问题报警导致的妨碍公务案对被抓者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不起诉,《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全文如下: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刑检刑不诉〔2019〕8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09231957********,汉族,高中文化,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南海街道***村**号,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栋**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8月1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5日18时许,林某甲与林某乙父子二人在茂名市茂南开发区天桥路仙人洞农家鸡饭店吃饭,后因结账问题与饭店服务员发生纠纷,随后饭店的工作人员报警。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城南派出所的公安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处置,口头传唤林某甲和林某乙到派出所配合调查,但林某甲拒不配合且与公安执法人员发生推拉行为,在公安执法人员对其制止过程中挣扎并踢了一脚民警李某某。随后林某甲被公安执法人员制服并带回派出所强制约束至酒醒,在其酒醒后对再进行调查。在处置过程中,因林某甲不配合和反抗,至民警李某某、辅警郑某某以及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不同程度损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胸部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为未构成轻微伤;郑某某颈部体表未见损伤;林某甲多处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林某甲的家属多次到派出所代林某甲赔礼道歉,林某甲也认识到行为的错误并真诚悔过。民警李某某已对林某甲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在公安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其在反抗中与公安执法人员发生一定的推拉、踢人行为,但没有造成公安执法人员明显损伤,也没有实质性妨碍公安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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